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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面】法規僵硬 跟不上循環經濟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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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年來,廢輪胎悄悄地在台灣許多角落堆積成山,令各地方環保局和輪胎業者頭痛不已。在6月初梅雨成災的催化下,這些廢輪胎的內部積水已成為傳染病媒滋生的溫床,成了公共衛生的最大殺手,今夏登革熱疫情在全台延燒的場景,隨時可能引爆。

這些廢輪胎到底是從哪裡來的?橡膠公會總幹事陳鈺光解釋,其實廢輪胎由專門的回收業者處理已行之有年,其中,對水泥、造紙廠等製造業,甚至區域焚化爐來說,經過破碎的廢胎膠片熱值高,是很重要的輔助燃料,光是這部分就占了廢胎去化量的65%。

然而去年起因為環保人士質疑燃燒橡膠製品將造成空汙,開始要求禁燃。後來更發生中台灣發生造紙大廠以廢胎做為燃料,遭地方政府開罰的案例,讓各廠商對廢輪胎避之唯恐不及。回收業者眼看最大的去化管道被堵住,開始減少回收頻率,輪胎廠、輪胎行為了清運,回收運費已從最初的每條2元喊到最高行情20元,情況仍不見改善,廢胎於是愈積愈多。

去年底行政院終於在地方政府和橡膠公會的要求下,召集相關單位共商解決之道。據悉主管機關環保署的與會代表,提出的解方是將廢胎切碎後出口,卻被業者質疑:第一,法律規定廢輪胎是廢棄物禁止出口,過去就曾有廠商接到廢胎碎片的國外訂單,貨物卻被海關攔下還吃了罰單;第二,出口的廢胎也是被拿去當輔助燃料,為什麼在台灣燒廢胎有空汙疑慮,在國外就沒有?

目前廢輪胎的問題仍然無解。但原來是好好的一個循環體系,怎麼突然就轉不動了?業者直指,「法令是最大問題!」

有關廢棄物與資源再生利用的相關法令,決定循環經濟能否順利運作。鋼鐵公會環安委員會主任委員、中鋼顧問張西龍指出,在台灣,目前是以《廢棄物清理法》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為主,其中《廢清法》從民國63年立法以來,經過多次部分條文修正,但都是愈改愈嚴,至今累授權數十部相關子法,共計超過數百條以上的條文規範。至於民國91年頒布的《資再法》,僅僅只有31條,公告的再生資源也僅有8項,包括經濟部主管的水淬高爐石、爐碴;環保署則有鐵、銅、鋁、玻璃、塑膠,及內政部的瀝青混凝土。

也就是說,在台灣除上述8項被視為再生資源的產品外,其他只要失去原效用的物資,全都是廢棄物!雖然透過《廢清法》的相關子法,仍有回收再利用的機會,然而採用正面表列、嚴格管制流向,回收物資種類有限不說,要能順暢流通更難。

雖然行政院在102年已通過環保署擬具的《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但業者分析,此法精神上還是強調廢棄物的末端管理,對於促進循環經濟難有實質效益,更不要說該草案現在立法院中無法達成共識,完成立法不知要等何年何月。

這表示,循環經濟入列「5+2產業創新」一年過去了,目前台灣主導該領域的法令卻仍是40多年前訂出的《廢清法》,要追上國際潮流和產業變化的腳步何其困難!

現行法令不但陳舊,實際運作對循環經濟也不友善。台灣資源再生協會榮譽理事長蔡敏行指出,對照鄰近的日本,依據其於2000年6月公布的《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基本法》,其下訂出《廢棄物處理法》和《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2部綜合法,再據此依提倡綠色消費和產業循環使用等不同目的訂出共6部專項法。透過完整規畫的立法體系,達到盡量限制自然資源消耗、減少廢棄物、確定資源再生利用等目標。因此在日本,物質再生循環使用的比率已高達98%。

蔡敏行以日本的例子說明,台灣的《廢清法》和《資再法》,只呈現單一主管機關環保署的觀點,缺少動、靜脈產業物流整合的高度;而且相較之下,兩部法令管制上的影響遠大於鼓勵再生。前述的廢輪胎問題,就是最好的例子。

鋼鐵公會理事長林弘男也認為,《廢清法》無論怎麼修,基本精神就是強調廢棄物管制。像今年1月才新增訂的第2-1條條文,甚至明訂事業產出物,如果官方認定失去市場經濟價值,且有棄置汙染環境之虞者為廢棄物;而所謂失去市場經濟價值,指的是市場價格連運費都無法負擔,「這豈不表示先前盛產的高麗菜,在法律上也要被視為廢棄物!」

張西龍強調,政策的推動,最重要的就是有相對應的法令規範,「只要有明確的法規,企業就會內化為營運方向和原則,」而這正是當前台灣推動循環經濟所缺少的。作為循環經濟專法,對於廢棄物、再生資源的區分,應該要有明確的定義,而不是像現行辦法係依主管機關函釋或採法院判決處理,很容易就會受到民粹或非專業意見的影響;此外若是過份著重防弊、強調管制,卻忽略產業需要的疏導與協助,仍將不利於台灣朝向循環型社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