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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統高振利 一審重判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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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統長基的摻油案,彰化地方法院昨(16)日一審宣判,依8項詐欺,重判大統董事長高振利16年,且公司也被罰5,000萬元,創下歷年來發生食安案件判刑最重的案子;另為防範高振利有逃亡之虞,法院昨也同步將他拘提到案,並裁定「羈押不禁見」。

同案的被告─調配室科長溫瑞彬,及科員周昆明等2人,昨均被判刑2年10月、緩刑5年。

彰化地院昨宣判包括高振利、溫瑞彬和周昆明等3名被告的上述有期徒刑,但只有周昆明親自到場聆聽判決,其餘兩人因故缺席。面對法院上述判決,高的委任律師認為,法院判決太重,被告一定會上訴到底。

對於彰化地院昨判決,沒收大統長基的不法所得,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黃智勇指出,檢方前陣子扣押高振利及大統長基名下的16個銀行帳戶,以及不動產等,其銀行帳戶已被解凍,主要用來支付勞工薪水,及賠償消費者。至於不動產沒收部分,檢方還要再研議。

今年10月16日,彰化地檢署會同縣衛生局前往大統長基工廠搜索,發現橄欖油等油品,疑似混摻、違法添加銅葉綠素,及混摻棉籽油,最後,大統長基負責人高振利,在訊問後,即被檢方諭令以100萬元交保。

該案由彰化地院在11月13日首度開庭。檢方當庭向法院聲請羈押高振利,最後,法院裁定以1,2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每天要向線西派出所報到。

法院於11月28日辯論終結時,高振利當場只承認混油與標示不實,堅決否認摻偽與詐欺等罪嫌,因而被檢方認為犯行重大,且態度傲慢,當場請求法院,將高求刑20年。

 彰化地院發言人余仕明說,高振利等3人混充油品販賣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的商品虛偽標示罪、詐欺取財罪;另也觸犯食品衛生管理法攙偽、假冒,及添加未經許可添加物等罪,以上3罪論,以刑度最重的詐欺罪論處。

至於檢方起訴大統長基替台糖代工製造葡萄籽油,涉及詐欺的部分,余仕明說,合議庭認為此一部分,僅屬於民事上的債務不履行,尚不構成詐欺罪,因而該部分判決無罪。

 為防範高振利有逃亡之虞,法院昨宣判後,也同步發出拘票,警方在線西派出所,將高帶上手銬後,帶回法院,彰化地院隨即在昨下午召開羈押庭。

合議庭認為,高的手上約有9,500萬的現金,加上年紀大且遭判重刑,恐有逃亡之虞,因此做出「羈押不禁見」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