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工作領嘸加班費?勞動部長陳雄文昨(6)日宣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即日起實施,要求雇主應紀錄在外員工的正常工時及加班的起訖時間,勞工更可用行車紀錄器、手機打卡、派車單作為工時紀錄,預估超過55萬名勞工權益將更有保障。
陳雄文表示,指導原則針對「新聞媒體工作者、電傳勞動工作者、外勤業務員及汽車駕駛」等在外工作者,協助勞資雙方認定工時、出勤紀錄,勞動部將通函全國性勞雇團體、地方勞工局等單位,指導原則即日起生效。
根據指導原則規定,雇主若要勞工加班,「應」記載交付工作之起始時間,而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起迄時間,輔以通訊紀錄等送交雇主補登。若是勞工發現必須加班才能完成任務,指導原則規定須透過勞資約定方式「回報雇主」記載工時。
但是對於零碎、常態性的加班,指導原則也給予彈性空間,勞雇雙方得事先約定在一定加班工時內,免除勞工回報、再徵得雇主同意之程序,避免實務困擾。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劉傳名提醒,工時紀錄勿累積過久才計算核對,以免產生紛爭。
劉傳名指出,在公司外的勞工應依約定的正常工時執行勞務,雇主也應「逐日」記載其正常工時,若有雇主透過通訊軟體、電話等方式要求勞工工作、加班,勞工可紀錄起訖時間,輔以通訊紀錄、成品交付紀錄送交雇主,雇主即應補登工時。
勞工在外工時的紀錄方式,劉傳名說明,不受限於簽到簿、出勤卡,像是「行車紀錄器、GPS紀錄器、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發稿紀錄、駛車憑單(派車單)」等均可作為記錄依據,但雇主接受勞動檢查時,則應提出「書面紀錄」。
劉傳名說,指導原則中也明確定義「休息時間」是指勞工自雇主指揮、監督狀態下脫離,得自由利用之時間。他舉例,遊覽車駕駛開車載送遊客到目的地後,遊客下車遊玩的兩小時期間,駕駛若能自由利用、未受雇主指揮監督,可視之為休息時間、不算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