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改革會議就公務人員月退休金的起支要件,有越來越多的委員主張或同意以年滿65歲做為基準,此舉有助於與勞工保險新制的起支年齡拉近,免失公平。因應此想法,自願申請退休的年齡也不能過早,將參考國外的數據定出更適合的年齡。
如要順利推行以上想法,需要建立完善的配套措施,如應致力於職場環境的改善;也應搭配「年資併計」,讓個人都能於每個時段自由轉業,於公部門或私部門的年資都可以獲得採計,年滿六十五歲後分別依各時段的制度向各雇主請領,達到國家與個人雙贏的整體效益。
就所得替代率的問題,我國公務員委任第一職等到簡任第十四職等的薪俸差距,與他國相較並不太大,若推動「低、中、高」階公務人員之投保薪資改為「高、中、低」,藉以使得最後退休所得有相當的拉近,似乎不符合「功績原則」,不能因為要拉平與中低階公務人員的退休金所得,反向讓高所得的公務人員投保的金額降低。
(本文由工商時報涂憶君綜合整理)
黃錦堂─年金改革之前瞻 from Hsin Yu Ku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