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股指數從2013年初約7,800點,一路往上衝,2014年初達8,500點,2015年4月更突破萬點;然後急轉直下,如今又回到7,800點上下。面對此種情勢,利益團體結合民代不斷放話,要求政府廢除證所稅。如今總統選舉在即,更是成為熱門話題。證所稅何去何從,再度引起爭論。
股市波動是常態,與國內外經濟景氣變化具密切關係。近來國內投資不振、進出口衰退、經濟成長減緩、產業競爭力不足、升級與創新緩慢,再加上全球股災、陸股大跌、希臘危機等外在因素,為肇致國內股市不安原因。不去有效檢討造成股市波動原因並積極圖謀對策,卻過度責怪證交稅及證所稅,成為「替罪羔羊」、「股市元凶」,其實並不公允。
一般而言,個人課徵證所稅,應對上市、上櫃股票交易所得課稅,實乃稅改正途。然因影響層面太廣,在台灣一直難做到,而租稅正義又是民之所欲,故而政府在「先求有、再求好」的原則下,先是設定股價指數達到8,500點才啟動課稅的標竿;然而當8,500點即將達到時,又突然改弦易轍,一面採取緩兵之計,自2015年開始課稅;一面縮小打擊面,只針對出售股票超過10億元的大戶課稅;後來更因地方選舉而將課稅時程延至2018年。顯然政府在各方壓力下,缺乏對上市、上櫃股票交易所得正常課稅的誠意;如今利益團體趁此時機見縫插針,欲將如梗在喉之證所稅除之而後快。
從理論上言,證交稅對交易毛額課稅,屬流通稅性質,稅率不宜過重,以免阻礙市場交易,除非政策目的在於打擊投機行為;至於證所稅,則是對證券交易之所得課稅,落實量能原則。兩稅在性質上截然不同,並無必然之互斥關係。然而有人認為目前證交稅之稅負過重,有調降空間,實應與證所稅一併考量。
回顧開徵證所稅的討論,前財政部長及民進黨首席經濟智囊林全曾建議,在維持現行課徵0.3%的證交稅外,另行對交易額課徵0.1%的稅,視為證所稅。此種將交易稅視成所得稅,若無合理論述,在當時被認為是「指鹿為馬」。然而課徵證所稅演變至此,正統課稅方式實無能為力,延至2018年始對上市、上櫃股票課徵之證所稅,在「捉大放小」原則下,也只侷限在之售股金額超過10億元的大戶;並在核實課稅外,或按設算所得課稅,即對超過10億之金額課徵相當於0.1%的證所(交)稅,顯然只是聊備一格。
既然證所稅的課徵已經淪落至此,就需在「核實申報」與「設算扣繳」雙軌並行之基礎上進行改革,除允許由投資人自行選擇課稅方式、內外資須一視同仁課稅,以及不必設定大戶課稅門檻外,仍須先確立三項改進準則:準則一,透過證券交易額課稅,必須事前宣告將其中屬證交稅與證所稅者明確區隔,以後不必再為此爭辯。準則二,改制後必須較現制更為進步,包括公平、效率與稅收等方面。準則三,證券交易之所得必須合理設算課稅,證交稅與證所稅之稅率安排須合乎課稅原理。
日前執政黨總統候選人提出的稅改政見,似乎回到原點,只是將證所稅開徵前原本適用的0.3%證交稅率,明確切割成0.25%證交稅與0.05%證所稅,雖然合乎準則一,卻有透過減稅討好股民之嫌,所得認定也缺乏合理設算。林前部長的建議,合乎準則一與準則二,卻不合乎準則三,值得從證交稅率宜輕、證所稅設算所得須合理展開改進。因此,本文建議將證交稅率降至0.2%,另搭配相當於交易額0.2%的證所稅,由設算所得率1%及稅率20%計算而得;由於投資資金存放銀行之起碼報酬(即利率)均在1%以上,故以此設算所得比較恰當。
至於量能課稅之所得重分配功能,仍為上述改革方案的缺陷,實有賴增加稅收強化政府支出角色來達成,例如加強弱勢家庭的教育與生活補助,甚至允許專款專用,有待朝野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