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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保育 已不做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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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趕在立法院本會期結束之前三讀通過,這項被延宕23年的法案係在氣候變遷、糧食安全、土地適性利用的背景下提出,將國土區分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四區,各區必須「依據土地資源特性、環境容受力及地方發展需求,研擬土地使用管制,確保土地永續發展」。

 綜觀「國土計畫法」法案內容,未來不但將主導全台土地的使用與利用,更將扮演引領台灣發展的重要角色,包括產業發展、農業發展、都市發展、各種資源地區的發展都將依此法案立法精神與內容為依歸,對未來台灣土地利用影響甚鉅,應及早訂出準則,避免影響國家整體發展。

 這個法案在此時通過,有其不得不過的理由,國土的資源與保育已不是做與不做的問題,而是處於不做不行的當口了。然而,考量其中原則,真正符合23年後的現今台灣嗎?

 法案中明訂「農業發展地區應以確保糧食安全為原則,積極保護重要農業生產環境及基礎設施,並應避免零星發展。」然而,糧食安全需求量會隨時間、人口數與飲食習慣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將糧食安全與農業發展,或與土地利用綁在一起是否合適?因為國人米食需求降低,而現今的糧食生產技術已與23年不同,例如,目前應用物聯網等感測技術所發展的智慧農業生產、或是向上擴增生產的垂直農場等,已經不需要大量的土地面積,未來農地規劃使用是否應做更妥適或者是說有效益的調整呢?

 此外,當人口數持續減少、國人飲食習慣改變、農產生產方式改變,滿足糧食安全存量的農業用地面積亦會遞減,是否應隨年度或是在一段時間內重新估算?未來農地面積是否應隨糧食安全存量降低而適當釋出以做為其他利用呢?

 「國土計畫法」公告實施後,全國國土計畫每10年通盤檢討一次,地方政府原則上必須在5年一次的通盤檢討時進行未來變更使用分區,期間不得任意擴大或新訂都市計畫。因此,地方政府對於土地規劃使用的權限受到極大的限縮,未來縣市首長在選舉時所喊出地方發展空間規劃願景,是否都能夠兌現,已經不是首長能自行決定,還必須交由中央政府決定,甚至有可能在四年任期之內都未必能夠達成。因此,未來地方政府在於土地利用,必須要有更多土地空間利用規劃的合理論述,並且應該要與中央政府有更多的溝通與協調。

 國土計畫法通過後的當務之急,無論是中央或是地方政府,都必須全盤的掌握與了解國土發展利用現況,包括規劃面與實際面資訊的掌握。規劃面包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辦部門計畫及各級國土計畫所定部門空間發展策略或計畫方向,尤其在中央層級,例如,經濟部、內政部或是農委會等部會應先對土地利用規劃應先交叉盤點比對,若有競合之處應優先列為協調項目;而實際面推動上,則是在四大發展區中,全盤了解土地利用現況為何?農業發展區除了農地農用之外,其他用途使用有多少?坐落區域為何?面積有多大?尤其法案中強調應考慮「國土資源合理配置」,若對國土資源都無法有效掌握及全面了解之時,該如何重新思考土地使用配置並進行合理分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