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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陞收購案法律戰提前開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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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矚目的樂陞公開收購案,受託處理交付收購者百尺竿頭公司之公開說明書,與樂陞有價證券交付的中信銀,遭金管會依信託業法規定,處以最高額罰鍰新台幣300萬元,並停止相關業務達三個月。同時,集團旗下另一公司中信證,更因擔任百尺竿頭公司之財務顧問,金管會亦認難辭其咎,認定中信證未盡證券商之專業職責與注意,未完全落實KYC等內控機制,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相關函釋規定、證券交易法,同樣停止相關業務達三個月,且由於遭處罰之故,依證券商管理規則,未來一年還不能向金管會申請新辦相關業務,此種會影響未來生意來往之處分,才真的讓中信金痛到骨裡,也難怪金管會於19日發布新聞稿之前,中信銀、中信證大動作在各大報上刊登聲明,似乎要搶在金管會公佈裁罰之前,先來個自清聲明。

 雖然,金管會日前認為現行公開收購之相關法規,有修正檢討必要,以強化投資人之保障,其中最重要的,除就證券交易法關於公開收購制度,現行的「申報制」是否妥當為討論,而就相關文件嚴加審核之外,另外就擔任公開收購人的財務顧問公司,對於客戶的KYC義務,未來必須強化落實。前述規定修正之前,關於金管會裁罰受委任交付公開說明書與有價證券的中信銀及擔任百尺竿頭公司的財務顧問的中信證,法律上是否有據呢?相信這部份的論斷,會對後續應賣投資人之相關訴訟有所影響。

 觀諸金管會新聞稿內容,其認為中信銀「未審慎評估及探究客戶之實際收益人狀況,客戶審查評估表亦未嚴謹確認實際受益人狀況」,乃認中信銀具有可責性,然因現行相關規定並無都如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5條關於「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般,一字一句寫明「應依據前條之資料及往來狀況評估客戶投資能力;客戶之委託經評估其信用狀況如有逾越其投資能力,除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外,得拒絕受託買賣」,如此這般之KYC明文義務。不過,金管會仍然透過解釋的方式,先認定中信銀「未依信託業法第42條第2項,訂定……內部控制作業程序」,依信託業法處罰。在中信證的情形,即使中信證本案沒有「受託買賣有價證券」之情形,能否就不適用前開證券商管理規則之規定?容有疑義。金管會乃謂證券商管理規則有要證券商制定內部控制機制,中信證未落實內控機制,可依證券交易法來處罰。最後,除分別對於上述二者的相關業務停業三個月外,更重罰中信銀新台幣300萬元。

 後續而論,既然金管會承認現行法有檢討之必要,中信銀、中信證可能會對金管會依現行法來裁罰提出相反意見。依中信銀、中信證的新聞稿內容,第一,兩者均無受任辦理證券承銷,亦未提出證券承銷商之評估報告,也不是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負責之人,換言之,就是在抗辯其不應該負百尺竿頭公司履約能力審查,或是說更廣義的KYC義務。其次,就算有此義務,中信銀、中信證也主張有善盡KYC義務,例如,中信證就曾赴日拜訪公司負責人,確認該公司存款金額,也有善盡之後相關通知之義務。簡言之,就是先抗辯無履約能力審查義務,再抗辯自己有盡KYC義務,金管會不應裁罰。當然,究竟是中信銀、中信證的抗辯有理,還是金管會的裁罰有理,就看前者是否要對此提起訴願與行政救濟,讓上級機關甚或是法院作更進一步的判斷。中信銀、中信證先刊登公開聲明,金管會隨後也發出裁罰新聞稿,中信銀與金管會同一天在媒體上的交鋒,史上少見,也讓這場樂陞案法律戰,儼然提前開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