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投資市場最受矚目的案件非樂陞案莫屬,原本是各界看好的公開收購案件,轉眼間卻變成人人喊打的詐欺交易,要求政府協助求償的聲音也隨之而來,外界紛紛將矛頭指向金融主管機關,認為監督不周,各單位都承受莫大壓力,其中最甚者,恐怕就是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即一般人所知悉的「投保中心」了。
據報載,投保中心告了公開收購人百尺竿頭等人還不夠,在立法院、行政院接連要求投保中心將承辦本件公開收購股款交割事宜的中介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也列為求償對象的壓力下,其母公司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下稱中信金)近期與投保中心達成協議,提供前所未聞的「道義賠償金」新台幣(下同)5億元!從上開事件發展可以看出,投保中心雖非如金管會此等中央行政機關,具有相當之行政裁處權限,然其對於公司、銀行,甚或金融控股公司的影響力卻是相當大,對於企業而言,不能不多了解投保中心的功能。
投保中心成立於民國92年,成立目的確實是為了保障證券投資人的權益。依據投保中心成立之法源依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投保中心幾項主要職責包括處理投資人的諮詢及申訴、發現公司董監事有重大損害公司行為時,得為公司對董監事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或訴請法院裁判解任公司董監事,以及最廣為人知的團體訴訟,即代表證券投資人對造成投資人損失事件,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如本次樂陞案。
投保中心成立至今已超過十年,基本上所有業務均已成熟,加上投保中心自身也不遺餘力透過報章雜誌或訪談等文章,讓大眾更了解其業務範圍,在此同時,可能也多少造成一般社會大眾有著投保中心就是保障證券投資人權利終極機關的誤解。
事實上,我國對於上市及上櫃公司之規範不一而足,金管會、證期局、證交所等機構,在功能劃分上或是職權上,乃控管上市上櫃公司監理事項的第一線主管機關,至於投保中心主要則係立於「事後」透過求償方式對投資者進行權益保障之角色,此從前述投保中心的主要權限為公司或投資人受有損害後,投保中心始代表公司或投資人提起訴訟得以窺見。此外,投保中心多半會等到刑事偵查機關起訴或經刑事判決確認公司董監事有責任後,才會進行民事求償,亦可看出投保中心職權發動之分際晚於金管會之事前監理以及事發後之行政調查以及檢調機關的刑事偵查。
但這樣的分際在這次樂陞案中卻被打破,投保中心在刑事偵辦尚未結束前,即對百尺竿頭等公司提起民事求償訴訟,甚且規劃對中介機構中信銀也提起訴訟。姑不論投保中心向中信銀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為何,從最後中信金不願意與投保中心於司法上正面對決進行訴訟,且同意提供「道義賠償金」此點觀之,投保中心現已採取更積極、更強勢的作為,且不一定透過團體訴訟、代表訴訟等司法裁判方式來解決相關投資人爭議。
但投保中心日益強大的效果,對一般上市櫃公司之經營亦帶來不少壓力,例如以前投資人只會狀告金管會、證期局,指稱公司有黑帳、人謀不臧等,要求機關徹查辦理,現在投保中心也是股戶申冤的對象之一;也有公司董監事不斷收到國稅局調查通知,經了解才知道原來是投保中心函請國稅局了解董監酬勞;抑或在經營權爭奪戰,投保中心也變成雙方角力的戰場,甚至連公司辦理私募、有沒有發放股利,都會有投保中心以各種不同形式介入了解,顯見投保中心行使職權的範圍幾乎無所不包,對公司經營階層來說,除了接受主管機關,例如金管會對公司行為適法性之調查外,還要處理投保中心不時的「函詢」,在台灣當前的社會氛圍下,投資人權益保障意識高漲,公司經營階層可能還是需要仔細了解投保中心的職能,並與專業律師擬定應對策略,才能加強公司治理之成效。(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