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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與合規的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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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在12月7日初審通過公路法第77條及78條之1修正條文,若三讀通過完成立法,未來未依法申請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罰鍰改為10萬至2,500萬元,可勒令歇業,罰款的一成可作為檢舉獎金。違法營業的車輛可吊扣車牌及駕照,期間四個月到一年或吊銷,駕照若被吊銷,兩年內不得重領;而車牌若被吊銷,一年內不得請領。這就是所謂的「Uber條款」,有些立委甚至表態要將Uber趕出台灣。

 Uber則在12月6日大動作召開記者會,由亞太區總經理Mike Brown聯同合作的駕駛向政府喊話,Mike Brown批評台灣政府祭出重罰是在創新上開倒車。此外,Uber在12月7日也在國內主要報紙的頭版刊登廣告,以立委酒駕開罰僅9萬元,對比民眾開Uber最高可罰2,500萬元,意欲突顯政府裁罰的不公平。

 Uber也在網路上發起「網路運輸服務業」新法連署活動,重申車輛共享服務為民眾帶來的便利性、為合作駕駛帶來的經濟效益,希望政府能設立新法將車輛共享服務納管,目前這項連署活動已吸引了4.4萬人支持。活動頁面還說明美國、澳洲、菲律賓、加拿大已發給Uber執照或對Uber車輛分享的新型態服務放寬管制。

 事實上,除了違法經營爭議,Uber在保險及納稅上也引起關注,雖然Uber一直強調提供全球保險規範,但Uber並沒有公開全球保險的詳細資訊,國人搭乘時若發生交通事故恐求償無門。直到最近Uber才應交通部要求,與國內的富邦產險準備合作,提供民眾搭乘Uber的在地保險服務。據報導,富邦產險就此請示金管會,金管會打臉回應,要富邦產險想做任何生意都要與合法的機構合作。

 這個創新與合規的爭議,對於支持Uber的搭乘民眾而言,Uber提供舒適且高水準的乘坐服務,搭乘較高級的車輛出入高級場所時覺較得有氣派;此外,對於支持Uber的駕駛民眾而言,Uber提供賺取外快的機會,而且搭乘Uber進出高級場所的乘客常會聊出一些有趣的內容,又賺錢又長見聞,一舉兩得;因此,社會上出現一些支持Uber的死忠派,也是其來有自。在學界裡,學者對於分享經濟的創新嘗試,也樂於給予支持。對於Uber以資訊平台業者自居,不肯受交通部以汽車運輸業者規範,甚還受到若干學者支持肯定。

 然而,Uber發起「網路運輸服務業」新法連署,就把原先的創新訴求打回大陸網約車的規範範疇,創新意涵已經大幅減少;而且,根據交通部的說法,Uber在別的國家或地區都願意配合當地政府規範,包括司機要擁有職業駕照,只有到台灣落地時,不肯做任何調整。更有甚者,在納稅部份,Uber在國內營業獲利未依法繳稅,先前已遭國稅局追稅及開罰共1.3億元,目前還在循行政救濟的管道處理。

 如果上述各項報導屬實,我們看到Uber在台灣是以創新為無限上綱的經營模式,只對於相對上的少數乘客與駕駛提供了創新的各項好處;但是,作為一個社會公民,Uber在台灣無論是納稅、納保都一再推託,讓許多樂見創新模式成功的Uber支持者,也只好閉口不言。

 公路法第77條及78條之1的修正初審通過,這是本會期藍綠立委難得意見一致的法案。雖然我們也知道,其實背後代表龐大計程車業者的利益。立委諸公們在修法時之所以能發出義正詞嚴的理由,並訂下多人稱快的罰則,是由於Uber對相關合規安排一再延宕,可以說是Uber自己不爭氣的結果,我們希望這不是Uber傲慢輕忽的結果。

 對於Uber進入台灣,我們原本期望創新與合規可以並存,雖然創新之所以名為創新,正因為它發展一套當前所沒有的產品或服務,可能源自科技創新或是源自商業模式創新,帶來的新服務或新商品既是前所未有的,相關法規適用上發生監理落差常是不可避免的。

 Uber以共享經濟經營模式,讓許多人不必買名車就可以搭乘名車,讓有名車的人可以炫耀名車之外還賺點收入。Uber居間媒合,說是資訊平台服務業,原本也不太離譜;然而,有營業獲利行為就當繳稅,這個法則在世界各國都適用,Uber來台迄今卻遲遲未繳稅。交通部嚴管計程車,若要同意Uber不納管必須有堅強理由,否則對廣大計程車業者交代不過去,Uber應該竭誠與交通部溝通,不能高來高去,置之不理。甚至連提供民眾搭乘Uber的在地保險服務,也遲遲不上路。Uber這些作為與不作為,促成財政、交通兩大部及藍綠兩大黨的精誠團結,一個原本可以在台落地的新創模式就被扼殺了。

 「亡羊補牢,未為遲也」,公路法的修法現在只是初審通過,Uber若有誠意在台營運,在納管、納稅、納保等三方面,要趕緊提出願意配合且能夠做到的明證,或許在二讀時可以從輕發落,好讓創新與合規可以並存。否則,把Uber趕出台灣,等於扼殺一個創新模式,且讓計程車業者繼續獨享市場不求改進;甚至類似大陸「滴滴出行」的便利與效率叫車模式,台灣民眾又要癡癡等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