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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關鍵在於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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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客觀中立方式俯視,談國土計畫進度與到底做了哪些,攸關價值取向與判斷,留待各位提供意見。現行國土計畫最大的問題是整合,不管是整個空間規劃、土地利用,或是治水、農地維護,都涉及不同單位及行動計畫間的整合。國土計畫不可能一次到位,但希望讓所有相關單位,把治理、規劃、執行作法等,慢慢輔導進入軌道。

國內以往沒有全行政轄區完整計畫,只有支離的計畫。像都市計畫,雖有4百多處,只占國土14%地區,其它是非都市土地,區域計畫則按現況編定,後來開放開發許可後,造成都市、非都開發,競合間如何安排,造成許多問題,未來希望透過國土計畫整合,城鄉發展區的目的就是如此。目前進展到第二階段,在108年要求各縣市政府將空間計畫送內政部審查。縣市計畫現況如何,同事蔡玉滿科長三天兩頭視察,發覺這部分還在研擬策略,無具體空間計畫。

逕流分擔出流管制 水利主管機關後續控管

接下來分兩部分;首先面對氣候變遷談水患治理,最近樂見水利署重整應因,之前水利法中有河川管理辦法、排水管理辦法,這次針對逕流分擔跟出流管制在母法中做修訂。流域或排水集水區,要公告劃定範圍,未來有任何開發計畫,它的逕流產生需經過審查,希望逕流分擔要落實。窪地池塘、滯洪池興建眾多,出流部分的控制,與目前設計容量的關係也要管制,需由水利主管機關後續控管。各縣市計畫從交通道路、公園綠地、各個建築物本身,當中很多配套措施,需要不同單位整合。縣市計畫目前大多仍在研擬策略,缺少具體空間計畫。縣市計畫與全國國土計畫差不多,又例如有心規劃分散式滯洪,但劃的未必是適當地區,針對排水集水區範圍要先清楚,搭配測站設置。待未來水利單位,跟內政部營建署,都市計畫以往就是營建署該承擔的,不管是都市計畫的作法、下水道工程處、道路工程的做法,定將商議合作、配套,中上游的部分還要對量的控制多做暸解與水利署搭配。

清理分類未登記工廠 有條件地輔導合法化

再來關注農地未登記工廠,這部分有很多討論、爭辯跟折衷。目前處理方式是延續行政院核定的工廠管理輔導法的修法,當初行政院指定186處特定地區,本來屬違規,經公告之後在輔導期限內就免責。當中在都市計畫有74處,非都有112處,最近15年內陸續在調整變更,這類工廠若是經過經濟部輔導,認為值得留下且非汙染性工廠,土地使用單位就將它變更,從原來的第一等級特定農業區,變更成一般農業區,甚至可透過開發許可,直接變為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

未登記工廠需清理、分級分類,屬於可輔導,有輔導價值的才有條件地輔導合法化,否則就要拆除,棍子與胡蘿蔔並施。合法化部分由工業主管機關評斷,是否為夕陽產業或造成環境負面成本成就他個人,一樣要遷廠或轉型,若符合才進入功能分區部分。如果與農業、國保特別地區有衝突,亦不會輔導合法化。原來農地上有很多小型的低汙染加工廠,若與當地產業有關,端看適不適合農四分類,即符不符合直轄市、縣國土計劃及鄉村整體規劃、農村再生下的適度擴大解釋。

考量行政成本 高污染土地轉納城鄉分區

在城鄉發展地區劃設裡,有人提未登記工廠輔導至城二-3,若直接進入城鄉發展區,一些保育費、影響費負擔後,就輔導合法化,且周邊汙染設施規範都會處理。對於農四的處理,地方政府有的企圖心大,有的不想做,承接陳年病痾的未登記工廠,深怕捅了馬蜂窩。以彰化縣為例,頂番婆水五金約9百多公頃,範圍內及周圍都有違規工廠。指導縣市政府時有做模擬,盤點留下較完整的土地有多少,違規工廠散布何處,這些資料透過國土利用現況、衛星資料調查,有人建議工廠密集、土壤汙染的,不只農委會監控的重金屬汙染,環保署監控制下的農地汙染亦很多,真要恢復農業使用的行政成本很高,若做土壤的改善,不如轉型城二-3,然後採取面積小的做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或未來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的方式來變更,讓每一個周邊有環域、緩衝區概念,來支撐嗷嗷待哺的消頹農村,希望農地慢慢回復乾淨,但需耗費很多行政資源。

另有如,高雄、南部縣市乾脆凍結,只要認定違規工廠複雜、嚴重,暫時想不出方法的,就姑且先稱為城鄉發展區二-4,未來且戰且走。以一些誘因特別去變更,取得都市計畫工業區,以往農業區允許做工業區有條件,申請就讓你變更,不申請就凍結,現在有這個趨勢。如他們現在建議寫城二-4,也需一些規模內容、達到的作法與條件,估且劃為城二-4必需有相關的管制規定,這一塊還是草案內容,各縣市作法不一致。

面對種種問題,國土計畫手段尚不足夠,執行面及法律面仍需主管機關,不論水利、農業等一起努力,更需要土地主管機關配合的,今日政策推動內政部納進國土計畫,中央、地方也把國土計畫看成動態規範來配合。後續每五年通檢時可循環審視一次,將跨部會整合性想法納入相關執行計畫,包括上位國土計畫與相關子計畫,粗劣陳述不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