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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套」「法」律,致公司法改革舉步維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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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說的兩套,是說一套、做一套這「兩套」;兩部「法」律,一部是英美法,一部叫不守法。

 日前報載,林全院長出面協調經濟部與民間人士關於公司法修法之歧見,並裁示經濟部將民間人士部分建議納入修法考量。從去年10月府院黨「執政決策協調會議」鑑於現行公司法設計太過老舊,拍板定案全面檢討修正公司法以來,經濟部持續以茲事體大為由,降溫對全盤修正的呼籲,最後也自行拍版定案「分階段修正,新創先行」。經濟決策過程,不啻是電業法修正的翻版,該部似乎難能擺脫「半套」部的盛名之累。

 過程中,較令人矚目者,應是經濟部很有兩套的手法。一方面說分階段修法,另一方面則從未提出其分階段規劃、何時達成何種目標,最後希冀有何成果。一方面說,新創先行;另一方面為此翻修的條文數,竟然不及無限公司條文的修正。對此批評經濟部又回應以,民間的新創修法建議雖有其理,但同時亦存在反對意見,允屬見仁見智。惟從報載可知,民間修法建議皆屬增加規範選項,令企業得依其需求,選擇合適條文,求仁得仁、要智有智;在瞬息萬變的經濟社會中,法制本應給予企業彈性選擇、調整空間,不當任令特定主觀見解為專斷決定,強制某事只能是大仁哥,絕不能為大智妹。更何況,經濟部對部分條文堅持的依據,竟然是十九世紀會計制度尚未健全、資訊未能充分、有效公開時代背景下的立法理由。以古鑑今,令人唏噓!

 在最具爭議的E化登記平台上,經濟部一方面認為若不保留資本簽證制度,不守法的台灣人民,可能將台灣推向詐騙王國,但在民間依其理念主張未來所有公司登記事項,應有類似驗資的專業人士全面檢視其真實性時;又以現行專業人士及經濟部二階段的形式審查已屬足夠,似乎形式加形式自然產生真實。此種另類邏輯的結果是,現今公司登記事項中,較能信賴其真實性者,僅有實質驗證過的資本額(但公司法第9條本身又自我錯誤地否定其可信度),其他從未經實質確認的事項,完全無法保證其真實。一般人民查閱公司登記網站,只能自求多福。

 經濟部很喜歡貼標籤而謂:「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不同,英美法系在個案判決會提到細節,大陸法系則是大原則規範,其他類型由主管機關整理給法院參考,否則絕對寫不完。」此種英美、大陸法系區分,除「新創」外,無以名之。經濟部若肯花心思看一下更為典型的大陸法系之鄰國日本,其公司法條文動輒上千條,大概就不會如此亂貼標籤了。倘若定要堅持我國大陸法系國家的「尊嚴」,不妨嘗試看看將源自於英美法的條文拿掉後,我國公司法還能有多少規範效用?在公司法刻正面臨激烈的國際法制競爭情勢下,各國早已放棄門戶之見,不論英美或大陸法系,只要有利於企業營運及資本引進,皆不恥下問;亦因此故,近年我國為因應世界競爭力評比所為的公司法修正,幾乎全屬英美法系產物。經濟部更不能總是以國情不同、人民不守法為由,故萬事防弊拒絕強調企業自主的資金籌措、E化登記平台等各種制度的建立。法制設計不善,令少數僥倖者得以取巧,應該回頭檢討如何參考各國法制(不論英美、大陸)制定出更為周延、完善的法律,絕非躊躇不前、要求絕大多數善良國民一起為此付出慘痛代價,此實為府院黨「執政決策協調會議」拍版定案公司法應全盤修正之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