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英全政府繼「一例一休」及「年金改革」吵得沸沸揚揚後,近來又因8年8,800億元「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簡稱「前瞻計畫」,包括軌道、水環境、綠能、數位、城鄉5項建設),以特別條例及特別預算來推動,同樣引起廣大爭議,實有檢視的必要。
首先,從計畫背景言,在經濟不景氣及低利率時代,歐美諸國政府實施量化寬鬆(QE)政策顯得無效而多採擴張性財政政策之際,我國政府處此大環境,若能有效率、前瞻性的舉債擴大公共投資,透過乘數效果與產業關聯效果,短期能夠提振經濟景氣,長期又能創新成長,提升國際競爭力,使國家整體經濟脫胎換骨,或有其立論基礎。問題是政府能否有效率的做到,避免「政府失靈」種種問題,恐怕會令人擔憂。
其次,從計畫名稱言,掛上「前瞻」兩字,也引起許多質疑。若是真能對未來20、30年的人口規模與結構、產業升級與轉型、人民生活型態、科技發展趨勢、區域平衡發展等,具有全盤清楚掌握與論述,創造應有的綜效,進而提出建設計畫,才能名實相符。由於前瞻計畫約一半經費用於軌道建設上(約4,241億元),未能與未來科技及產業發展密切結合,如何算得上是「前瞻」?極可能落得「掛羊頭賣狗肉」之譏。
第三,從計畫財源言,前瞻計畫以特別條例之名義編列特別預算,透過舉債方式融通,明顯違反預算法第23條資本收入、公債與賒借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以及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每年度舉債額度流量管制之規定,嚴重不守財政紀律,任由債留子孫;何況,依據預算法第83條規定,編列特別預算有其嚴格條件,又豈能率爾編列?
第四,從計畫效益言,任何計畫是否值得推動,必須要有嚴謹的成本效益評估,包括經濟效益評估、區域平衡發展、縮小城鄉差距、分配與世代正義、對環境衝擊在內,須明顯合乎評估準則,以期確保計畫能夠增進全民福祉;且在財務上需具自償性,與民間投資具互補性與帶動性,建設才具有必要性。然而,由於推動前瞻計畫促進總體經濟成長的效果不大,而分項計畫又多缺乏經濟效益與自償性,極可能造成社會資源浪費。故在當前財政困難之際,必須慎重行事,刪除不具效益的計畫,以期縮小預算與舉債規模。
第五,從計畫檢討言,8年8,800億元的前瞻計畫,除在事前強化成本效益評估以避免浪費社會資源外,因其超越兩任總統任期,面臨許多不確定性,故必須定期檢討評估,對於缺乏效益的計畫要有檢視、矯正及停止機制,以免虛擲國家資源。
第六,從引進民間資源言,許多公共基礎建設,尤其是交通建設,在政府財政拮据及民間苦無投資機會之際,可透過「公私協作及民間融資提案」(PPP/PFI)或「興建-營運-移轉」(BOT)的方式,在建立健全的遊戲規則下進行,以期降低政府舉債規模,提升執行效率、紓解民間游資,將可創造公私雙贏境界,不要因「大巨蛋」案而因噎廢食。
最後,近二十年來,台灣面臨投資低、成長低、薪資低、分配惡的困局,使得台灣已由四小龍之首淪為四小龍之末,歷任政府難辭其咎。英全政府上台,在全民付託下,對此問題就需深切檢討,採取應有之發展策略,至少應有效率的解決缺水、缺電、缺人才、環評曠日廢時等問題,努力改善投資環境,透過市場價格機能的運作,引導超額儲蓄投入各項民間投資,實較當前具爭議的前瞻計畫來的更加迫切與重要。此種花錢相對少、效益相對高的工作應先做。
至於真正具有前瞻性、基礎性、公共財、外部效益大的公共投資計畫,必須合乎嚴謹的成本效益評估過程,將人民納稅錢用在刀口上,不應成為地方利益分配、政治分贓的肉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