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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遵挑戰新解 ─從意識與制度找出改革新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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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台北地檢署宣布兆豐銀海外涉洗錢案,經一年以來查無涉有幫助洗錢犯罪事證,全案簽結。看似終止了過去一年的紛紛擾擾。但誠如法遵專家指出,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DFS)處罰兆豐銀,罰的並不是洗錢,因為若是洗錢,會由司法體系予以偵辦起訴;隸屬行政體系的DFS開罰主因,在於兆豐紐行在過程中並未落實防制洗錢的「意識」(consciousness)與「制度」。由此來看,如何落實才是關鍵。

 就像行政裁量要經常面對「合法的事情,怪怪的很多」,洗錢防制過程中的惡(犯)意與落實,也經常不合拍。有時業者並非有協助洗錢的犯意,卻在落實面跟不上國際合規標準。主管機關除了提高罰則,也應從法遵的意識與制度來改善體質。

 首先在法遵意識部分,必先了解今日以歐美為首的法遵行動,背後主要是反恐行動。今年初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管理局(OFAC)判決,針對台灣船運公司B Whale Corporation祭出反禁制令的罰則,因為這家公司與列管的伊朗公司交易原油。該案例只是OFAC近年頻頻動作的一個案例,從2008起OFAC不斷擴大「50%法則」(註:只要擁有50%股份的該所有人被列管,整個企業都要列管),2014把間接的部份股權擁有人也一網打盡,俾使幕後操作者無所遁形。

 因此,強化法遵意識第一步,就在認清台灣金融體系應成為國際間防堵恐怖份子洗錢的夥伴之一。這需要法遵部門落實「最終實益擁有人(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ship, UBO)」的風險意識。避免反洗錢只流於形式,重點不僅是洗錢動作,而是『誰』有其動機、『誰』又是最終受益了。歐美政府非常注重UBO與反貪腐、反賄絡、反逃稅等查緝行動的關聯。2013年G8與2014年G20兩次世界領袖會議,各國領袖確立了針對UBO的跨國追查默契,推動包括英國在內的政府機構立法,並強化企業幕後擁有者的監控與管制。

 再來是建立法遵的制度面。OECD國際組織等將查核實益擁有人明列為銀行業跨國業務的合規SOP(標準作業流程),要求法遵部門徹底清查企業實體、直接或間接的自然人、股東持有人、轉投資人等的資金往來關係,金融機構不僅要做到基本的認識客戶(KYC),更要進一步發展認識客戶的客戶(KYCC)、客戶盡職調查(CDD)、加強客戶盡職調查(EDD) ,及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規定等。

 制度面的建立,我認為,應強化法遵在銀行的企業治理之角色。樂陞、兆豐等事件,重新喚醒金融體系對於公司治理的重視。以往法遵在銀行並未受應有的重視,造成其審核工作容易流於形式,若將議題角色拉高到公司治理層次,法遵部門能承擔更多權責範圍,才能徹底落實對客戶的持續性審查。

 給予法遵更重大的責任,也要提供相對應的資源。響應美國近年倡導的法遵科技(RegTech),鄧白氏集團開發了「實益擁有人」解決方案,結合監控大數據與IT建置,就算只擁有0.01%的股權,也能快速計算出企業背後的所有人及關係人面貌。輔以全球獨一無二的鄧白氏環球編碼,串聯每筆企業資料,業者能透過族譜找出企業母公司、子公司、轉投資公司與所有權人關係。美國的FDA便利用鄧白氏的祖譜資料,審核所有欲進入美國市場的醫療設備與生技公司。

 無論意識面或制度面,我們都應該為法遵工作者創造更多資源與空間。最近,多家金融業者齊聲呼籲主管機關建立一個資料庫供查詢,以免各機構的資料不一致,特別是「有密切關係」者,與前述UBO一樣,需要運用全球大數據來追蹤。個人認為,政府與業者不妨先透過一個雙向溝通平台,商討出與國際接軌的法遵資料庫,也藉此集產官學之力,研擬出幫助台灣通過明年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評鑑的新解方,如此有系統性的著手改善和準備,才不枉兆豐案給大家上了寶貴的一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