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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水建立暴雨水管理 處置環境、農地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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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暴雨水管理系統

首先從規劃角度談水患,我建議建立暴雨水管理體系,以整個水治理概念來看,最上位是流域綜合治理或流域特定區計畫,且重點是不該有例外,所有流域都納入;第二層從集水區域暴雨水管理來看;第三層是都會排水;再下來第四層是社區鄰里概念,最下層為建築基地暴雨水管理計畫。前瞻計畫利用社區管理系統,才能釐清誰該負責。釐清暴雨逕流從哪來,地方政府對於新開發或新建成地雨水管理,若不納入規劃及建築法規系統,使治水成為末端是錯誤的。除地方政府,開發者也要納入相關法規,開發增加不透水層才會增加逕流,要從源頭劃定才有用,若末端才治理,規劃單位及土地開發單位要負最大責任,這不僅是治水責任。

專責分區管理局處 稽查違章

違章工廠問題出在管理,農發條例第32條農地違規稽查,其權責不是地政單位,建議於地方政府成立專責之國土分區管制管理局處抓違章,並簡化有關違規使用土地及行為者及具體事證資料,例如違規使用土地座落之鄉鎮、市、區名稱及地址改為:違規使用土地標的物之GPS衛星定位資料。建議中央亦可以計畫補助方式,補助地方政府委外辦理國土違規使用行政檢查。新建違章工廠即報即拆,拆除費用由違規行為者負擔。

違規工廠現在要做處理計畫,又叫管理計畫,建議納入縣市政府國土計畫,並有違規工廠的目標、時程、策略、轉型、拆遷、輔導等等。另外,務必堅守「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期限」,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3條(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之相關措施)之規定,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之最終期限為109年6月2日,此輔導期限屆滿不可修法延長,否者違規工廠會成為永久之歷史共業。

功能分區、總量管制 明確規範

首先強調國土計畫沒有城二-4,若有就是法規、計畫中的違章建築了,我是強烈反對的!違章工廠要負的責任很多,我最強調的是對環境損害的賠償,長期對水、土壤和重金屬汙染等,已妨礙周邊環境。我最擔心保一、保二、保四、農一、農二、以及農五之劃設可能被縣市政府採「最小可接受範圍」劃設。相反地,城鄉發展區則被採取「最大期望範圍」劃設,各縣市政府用自己最大期望範圍去劃定,最後讓中央政府傷透腦;地方計畫都劃出來了,中央審查敢刪減多少?所以在區位原則、總量管制上要給地方明確規範,違法就該受處罰或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