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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與專業衝擊下的都更革新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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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一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正本106年度判字第379號,送達相關當事人,立刻引起極度強烈的反應。都更究竟還能不能走下去?法院究竟是釘子戶的靠山還是公平正義的實踐者?跌跌撞撞走了三十年的都市更新,究竟存在什麼樣的結構性問題?相信全國民眾都想請教小英政府及林全內閣,究竟都市更新是不是台灣要貫徹、落實執行的重大政策?

 對於台灣城市的發展現況,由於大部分建物都是共有持分,加上六十年代到八十年代經濟快速發展、城市迅速擴張的結果,雖然城市出現一片現代化的表象,實質的生活環境卻包藏風險及不符生活機能的實際狀況。試想,現今台灣的集合住宅有多大比例不符合九二一大地震後訂定的耐震規範、有多少不符合高齡化社會應滿足的全關懷設計(Universal Design)要求?

 為了使全國居住於都市的民眾免於安全的威脅、並能生活在符合現代生活品質要求的居住環境,如何有效率進行集合住宅的汰舊換新,是政府乃至於全國上下責無旁貸的使命。

 都市更新,曾是被委以重任且充滿期待的政策工具。然而,國人多疑、鄉愿、不信任專業的性格,讓87年11月11日公布施行的都更條例及據以發展的施行細則及實施辦法,本身就存在著眾多不合理內容;而歷次修法的修修補補,仍無法貫徹都市更新的核心價值與政策工具的權威。近年來的社會運動,更加重都更民粹帶來的傷害。

 在此,我們必須堅定都市更新的順利推動是福國利民的政策方向,各界一起努力,讓施行過程更加完備,才是正途。我們相信,行政法院的法官們,也是在完備法律與程序的基礎上,做出不得不的心痛判決!八月三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許瑞助庭長兼發言人所發布的新聞稿,揭示了法治的必要性,也讓實務界必須更深刻思考如何健全並強化審議程序的完整性與適法性。這是讓司法提升都市更新效能的重要契機,也是讓都更能集結各方智慧邁向健全發展的機會。

 誠然,法院的提醒自必因應處理,然而在完備法令與執行程序之前,還有相當長的路要走。因此,我們仍須提醒,對於本次判決呈現出司法機關在判斷餘地與行政處分上所為裁判,是否存在對行政權侵犯的疑慮,似應再加審慎斟酌。諸如對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決議內容的質疑、對於共同負擔費用提列的違法的判斷,亦即對於地方行政機關行政處分的適切與否,如司法機關存疑,是否應函詢中央法令主管機關內政部尋求解釋,再做周延評估後的裁判,會更加完善呢?試想,本次訴訟標的若非都更審議程序,而是醫療程序,諸位司法先進能夠或敢於質疑醫生的用藥或麻醉程序嗎?不必函詢醫審會尋求專業意見嗎?若以為醫療是專業,而都更是普世常識,任何人都可以恣意解釋,那就增加了都更不必要的民粹障礙。

 歸根結底,延宕十六年的都更歷程,善良的同意戶,委屈求全忍氣吞聲地只想早日住回自己家園的心聲,被殘酷的心覆蓋了。假藉反對都更、實質進行個人利益勒索的人,被視為該同情的弱者。如果社會的價值是這麼混亂,那麼陳春銅理事長憂慮的「都更之路」恐「敲下喪鐘」,將從此迴盪。然而,本次事件應該讓我們警醒,健全都更未來的發展,必須解決都更流氓行為的釘子戶。事實上,釘子戶是非常容易分辨的,他們假藉各種名義與主張,反對都更的進行程序,但心中真正想要的是個人利益,從而漫天要價,極盡所能的掠奪。我們堅信,為了環境、為了所有權利關係人的利益所做的努力,是值得尊敬與肯定的;但是,對於追求個人利益所進行的勒索,如果無法排除,我們只能歸結於行政機關的無能。

 在這個充斥著共有持分集合住宅的現代都市,不採取如同整肅流氓般的掃黑手段,來處理都更流氓行為的釘子戶,將讓人質疑政府的都更政策只是畫餅充飢、欺騙世人的海市蜃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