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下稱「證交所」)所公布之統計資料,法人占台股集中市場的成交比重於2015年達46.71%,另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之統計資料,2016年5月外資(含陸資)持股占市值比重達37.12%,台股似有逐漸進入以法人結構為主之趨勢,顯見機構投資人對市場及被投資公司之影響力日漸重大。有鑑於此,證交所於2016年6月30日發布「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將機構投資人依其運作模式區分為:運用自有資金或集結客戶、受益人資金進行投資的「資產擁有人」(例如保險、退休基金等業者);或,協助客戶管理資金並進行投資運用的「資產管理人」(例如投資信託、投資顧問等業者),並期透過六項原則之落實,發揮機構投資人對上市(櫃)公司(下稱「被投資公司」)之股東影響力,即透過機構投資人對被投資公司持續地關注與溝通,作為被投資公司重視並落實公司治理之另一助力,進而提升台灣公司治理之水平及成效。
證交所就本守則之六項原則提供「原則遵循指引」,原則一係就機構投資人於投資鏈之角色出發,按其業務性質制定盡職治理政策,例如,將以何種方式及頻率關注被投資公司、與經營階層互動、參與股東會以及投票,對相關作為又以何種方式及頻率揭露等。原則二則針對機構投資人與其客戶或受益人間之關係,鼓勵機構投資人盡可能敘明利益衝突之態樣,例如機構投資人為其私利,而為對客戶或受益人不利之決策與行動,或機構投資人為特定客戶或受益人之利益,而為對其他客戶、受益人或利害關係人不利之決策與行動等,皆屬實務上可能發生之利益衝突模式,機構投資人除制定利益衝突的態樣外,並應提出相應之管理方式,以確保機構投資人基於客戶或受益人之利益執行其業務。 原則三及原則四則專注於機構投資人與被投資公司之間的互動關係,原則三強調機構投資人藉由評估產業面、營運面、財務面等資訊,判斷該等資訊對被投資公司、對機構投資人之客戶或受益人長期價值之影響,作為未來投資決策之參考。原則四則深化對投資公司之關注,鼓勵機構投資人經由所關注的重大議題向被投資公司經營階層取得更深入之瞭解及表達意見,以強化公司治理。 原則五旨在鼓勵機構投資人積極行使投票權,對被投資公司各項股東會議案表達意見,尤其對客戶及受益人之權益有重大影響之議案,機構投資人宜妥善行使其持有或受託管理股票之投票權,避免機械式贊成、反對議案或棄權,或過度仰賴股權研究代理機構之投票建議報告。原則六則強調機構投資人定期向客戶或受益人揭露履行盡職治理之情形,並鼓勵機構投資人妥善記錄其履行盡職治理之情形,例如出席或委託出席被投資公司股東會之情形、投票情形等,作為評估並改進其盡職治理政策、行動與揭露之依據。此外,機構投資人宜每年於網站或併於營業報告書、年報等報告內揭露履行盡職治理之情形,並保持其與客戶、受益人、被投資公司或其他機構投資人等利害關係人間溝通管道暢通。
守則的另一特色在於,為使守則保有彈性與靈活度,採取所謂「遵循或解釋(comply or explain)」之模式,即以機構投資人於其網站及公司治理中心指定之網站(http://cgc.twse.com.tw/stewardshipList/listCh),揭露其遵循本守則之聲明的方式,宣示其遵循之範圍,而就無法遵循部分則於其網站或營業報告書、年報等報告內提供合理解釋,此種模式突顯該守則非屬法規,亦無罰則的性質。再者,證交所理解機構投資人的運籌資金龐大、投資對象眾多,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要求機構投資人對所有投資對象皆投注同等程度之關注,誠屬不能,故容許機構投資人對上開原則之落實程度,得考量投資之目的、成本與效益決定之。證交所此一手段,立意良好,日後該如何促使機構投資人去遵循其政策,使守則之美意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相關措施之設計,則需各方提供意見;守則上路後機構投資人的遵循情形,上市(櫃)公司與之互動情形及公司治理提升程度均值得進一步觀察,再就守則為必要之調整。(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