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內規與憲政運作的糾結
國會是國民主權的象徵,也是協商民主的最佳場所。「沒有程序,就沒有民主」,「沒有程序,就沒有公共利益」這是議會政治的重要原則。程序的合法,包括了程序的設計與公平的執行,國會改革的內規就是程序的正義。
立院形象不佳的原因,憲政運作的困境絕對是個大問題。憲政體制揉合了總統制及議會內閣制的內涵,將兩套哲理及立基基礎互斥的制度套在一起,運行上就產生先天性困難。
協商制度是時代的產物,長期戒嚴,第一屆老立委數十年未改選,扭曲了民主政治,並留下不少後遺症。國民黨長期控制國會,沿襲舊規,沒有改革的動力。國會建築物無法改建,目前仍是日據時代留下的小學教室進出容易,難以管制攝影機直接拍攝報導,國會尊嚴受損,立院形象不佳。公督盟說只有形象改變才有改建,我則認為惟有改建才有形象改變。
建立國會尊嚴與公開原則
從先進國家的國會殿堂觀之,國會議事進行中,政黨衝突升高與電視轉播不無關係,美國眾議院議長早在五十年前就警告,攝影機直接進入國會,將凸顯議員個人角色,對國會尊嚴必然造成巨大傷害;英國更頒訂電視轉播規則,由國會轉播處執行,導播拍製過程必受嚴格的限制。
建議國會改建,國會主控電視轉播系統建制。大會採完全公開原則,委員會因屬預備性質,與最終決定的大會不同,應奉行委員會禁止旁聽原則,比照先進國家程序,禁止旁聽的目的在於確保委員自由發言及審查的集中性。委員會的旁聽空間有限,報導自由乃成為公開原則的重心;大會完整旁聽及委員會禁止旁聽,但不禁止國會記者採訪報導。
國會的原意為相互說服,總質詢為內閣制的共有特徵,其用意無非是讓內閣首長與議員,進行政策辯論。國會議員對內閣進行質詢,必須製作扼要的書面向議長提出,由議長轉告閣員做準備,質詢時閣員先行針對議員已提出的問題答覆,我國立院也應循用此良善制度。
調查權非常態 法制公正程序是解答
調查權乃非常態,內閣制國會認為,立法職權本質上已隱含了調查權,故調查權的重要性不如總統制國家。常態下一般監督權,包括聽取報告與質詢、公聽會(為民主正當性)、文件調閱、專業幕僚研究報告及不信任投票等配套機制。
建議借鏡日本經驗,於內規中規定黨團或委員提案,必須送法制局進行法制作業。為強化法制局功能,進用法律人才為必要配套,目前我國法制局擁有法律系所學位者尚不到四分之一,距離理想甚遠,尚有待新任院長充實改進。
黨團所召集的會議屬於內部自律性質,並非立院的法定會議,是依自訂的組織規程或運作辦法所為,黨團邀請行政官員備詢,在發言的責任、進行的程序、時間的限制等情況均無法律規範下實施,造成行政官員無法理解及預見的困擾。
黨團對外部人員發生權義關係的事項:理應規範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終極完美的制度根本不存在,公正的程序才是改革的解答,也是界定公共利益的最佳方法,也就是經過嚴謹的程序,在資訊公開及賦予公平公開參與、溝通或協商下,最後獲得共識。國會改革應首重正當程序設計的建立。程序設計的基準,則為正義及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