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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升法遵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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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聞金管會將於近期內翻修金控銀行內稽內控法規,並擬將設獨立法遵單位,與傳統法務單位區隔,筆者甚表贊同。依我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內控辦法」),須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規章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符合法令規定,及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的法遵功能。因此,熟悉並能正確地解釋法令,可說是法遵人員基本的能力。

 除與法令有關外,參酌美國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COSO)建議,遵循(Compliance)是內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線,負有監控和制衡(Checking and Balance)營業活動的功能。內控辦法對法遵之落實,亦透過要求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執行情形,並加以考核,且對於各項新商品、服務及向主管機關申請開辦新種業務前,確認符合法令及內部規範,及督導各單位落實執行相關內部規範之導入、建置與實施。

 實務上,因金融保險業法本身文字並無太多抽象的法律名詞和複雜的法律操作,且法令制定的目的是為建置與落實內部控制,控管各類風險,達到企業永續經營的目的,故由熟悉金融商品、營業模式、行業特性和文化的資深業務或作業人員擔任法遵人員,亦有其實益。又、由於金融保險證券投信業具有其專業性,若受傳統法學嚴謹訓練的法律人,在養成過程中未涉獵金融保險領域,並學習從業務角度思考及以行業用語溝通,推展法遵工作,恐會事倍功半。所以法遵人員是否必須有法律背景,並無定論。

 如何透過精確的法令諮詢提出合法可行的建議及程序、提供與實務接軌的法遵教育訓練、對高法令風險的營業活動進行日常監控 (Forensic Testing),及忠實揭露可能的違法風險,達到事前的違法風險損害防阻,是專業法遵人員主要面臨的挑戰。

 為達此目的,就法遵人員的選任,應著重明瞭現今主管機關政策方向、企業高層的經營哲學,及人格特質。所謂人格特質,簡而言之,就是勇於揭露該揭露的風險,及堅持做對的事,成為企業經營的守門員 (Gatekeeper),以保障股東、員工和消費者的權益。

 相對的,一個成功的法務人員,並不僅只是研究法律問題、提供法令諮詢、審閱契約、訴訟管理和擔任律師事務所的橋樑,更進一步須熟悉現今政府政策、金融市場情勢,為企業指引一條明路,提出前瞻的策略 (如合併收購)和建議(避免重大法律風險),並在遇到有法律爭議時,能從執法者的角度和思維,提出有力論點,取得認同 (如答辯狀內容即為判決基礎),為企業謀求最大的利益。

 由此可知,法遵人員和法務人員,除對法令均須熟悉外,設置的目的、職務內容和人格特質並不相同。目前跨國金融機構多採法務法遵單位雙軌制,但部分機構有採最高總機構法遵長仍須向法務長報告模式,以求法律見解的統一解釋和法令風險管理事權的整合。須留意的是,對法令的解釋權,法務法遵單位有時會因立場的不同,而對法令有寬緊不一的解釋。此外,若由法務人員同時兼任法遵人員,也容易產生角色混淆、專業分工不清和資源排擠的情形。

 目前內控辦法雖已規定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如發現有重大違反法令或遭金融主管機關調降評等時,應即時通報董事及監察人,並就法令遵循事項,提報董事會。若主管機關擬提升法遵功能,或可朝明訂法令最終解釋權的歸屬單位,或將向董事會等報告的頻率由每半年調整為每季,或更進一步參考跨國金融機構矩陣式 (Matrix) 的管理模式,法遵單位除直屬總經理外,並向監察人或獨立董事報告等方向思考,以期發揮法遵監督與制衡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