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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籌帷幄決勝千里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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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戲曲家孔尚任所作「桃花扇」中有一段唱詞:「眼看他起朱樓,眼看他宴賓客,眼看他樓塌了」,2008年美國國際集團(AIG)產生鉅額虧損及現金缺口。為弭補資金缺口,AIG接受美國聯準會(Fed)鉅額融資,同意Fed收購該公司近五分之四的股份,以致積欠Fed過千億美元現金。因此,全球第一大保險集團AIG崩塌了。

 為防止2008金融危機再次發生,廿國集團(G20)呼籲各國重新檢視金融監理缺失,並委託金融穩定委員會(FSB)研擬改革方針。在FSB推動下,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即針對國際保險集團(Internationally Active Insurance Groups;IAIGs)及全球系統性重要保險公司(Globally Systemic Important Insurers;G-SIIs),發展具全球一致性及可比較性之資本規範,2013年IAIS宣布制定以風險為基礎之全球保險資本標準(Insurance Capital Standards, ICS),計畫於2019年完成,俾回應FSB之要求。

保險國際資本標準規範ICS簡介:

 ICS主要是針對IAIGs及G-SIIs訂定以風險為衡量基礎且具全球可比較性之資本適足性標準。所謂IAIGs係指:(1)至少在三國以上有簽單保費收入;且母國以外地區之總簽單保費收入占全集團總保費收入之10%以上。(2)總資產(3年移動平均)至少500億美元以上,或總簽單保費收入至少100億美元以上。所謂G-SIIs係經認定會對金融穩定造成嚴重影響者。FSB於2016年發布9家G-SIIs名單迄今未更新。

 IAIS分別在2016年及2017年中發布ICS 1.0第一版及ICS 1.0第二版公開諮詢文件,並廣邀潛在國際保險集團(Potential IAIGs)加入測試行列,IAIS將於2018年年中發布適用IAIGs之ICS 2.0諮詢文件。(Potential IAIGs指至少在三國以上有簽單保費收入;且母國以外地區之總簽單保費收入占全集團總保費收入之5%以上。總資產至少400億美元以上,或總簽單保費收入至少80億美元以上。)

 IAIS於2015年實施適用G-SIIs之基本資本規定(BCR),同年6月發布「較高損失吸收資本要求」(Higher Loss Absorbency;HLA)公開諮詢文件,進行實地測試,2019年起ICS將取代BCR,並增訂HLA資本規範。

 根據ICS諮詢文件,保險資本標準就是要確定保險業者有適當足夠的資本因應辦理業務可能產生的損失(風險)。其公式為ICS比率=合格自有資本/ ICS風險資本要求。合格自有資本至少等於ICS風險資本要求,亦即ICS比率須≧100%。

 根據諮詢文件,ICS主要由評價、合格自有資本及資本要求三部分組成。其中,評價為後兩者之基礎,目前納入討論的有市價調整評價法(MAV)與公認會計準則調整評價法(GAAP+)兩種方法。然而ICS最終目標為單一評價制度依照諮詢文件,ICS自有資本分為2大類,第1類自有資本係指須具備完全償付與永久性之金融資產,且於繼續經營及終止營業情形下具損失吸收能力。第2類自有資本係指包含未歸屬於第一類資本之合格金融工具,該類資本對於保戶及債權人具備一定程度之次順位性,並在終止營業之情形下得以吸收損失。

 保險業者辦理業務可能產生的損失就是保險業者的風險,ICS(標準法)風險分為六大類:壽險(死亡風險、長壽風險、罹病/失能風險、費用風險、脫退風險)、產險(保費風險、賠款準備風險)、巨災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股票風險、不動產風險、匯率風險、資產集中度風險)、信用風險、作業風險。ICS將風險測試分為三大類:壓力、係數法及隨機模型法測試。ICS風險資本計提標準係以1年為評估期間,以VaR 99.5計算風險資本。

 為使ICS能平順實行,IAIS於2017年宣布,將ICS 2.0分成兩階段實施。第一階段監測期於2019年開始,ICS 2.0將作為G-SIIs對集團母國監理官報告;以及集團母國監理官在國際監理官聯繫會議討論時使用,監測期持續五年。第二階段開始正式實施ICS,於五年監測期結束後預計2025年作為法定資本規定。

 浮雲一別,流水十年,十年前全球金融海嘯,造成金融保險業崩蹋,至今仍餘波盪漾,過去保險業從未出現國際資本標準規範。金融海嘯導致保險國際資本標準規範ICS出現,我國如何因應?如何協助我國保險業與國際標準接軌?成為主管機關及保險業新的挑戰。

 臺灣是國際貿易導向的經濟體,各種標準宜儘早與國際接軌,才能因應國際金融環境變動之衝擊,我國保險公司雖尚未達到IAIGs標準,鑒於過往經驗,仍宜及早規畫如何將ICS導入我國保險清償能力之規範。對於ICS之評價方式,我國已接軌IFRS 9,亦即將接軌IFRS 17,已相對有所準備,然而ICS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規定與我國現行風險資本額RBC制度相差甚遠,ICS之採用勢必造成極大衝擊。

 金管會已責成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密切追蹤與即時研究ICS制度之發展,在新一代風險資本額制度RBC2也將ICS納入研析討論以作為未來接軌之考量,然未來ICS實施仍有許多困難與挑戰需要克服,期盼在主管機關指導下,各界及保險業者能夠密切合作,及早將我國保險清償能力之規範與國際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