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大陸以31項惠台措施及爭取台商赴A股上市的強大磁吸之際,執政黨綠委醞釀提出公司法修法版本,令企業憂心投資環境恐進一步惡化。公司法綠營版本企圖挾帶英美法系學者理念,引進先進的公司祕書制度,取消法人董事,刪除行之多年的委託書表決權,這些明為進步、與國際潮流接軌,實則窒礙難行、與企業實務運作悖離。
綠委版不過增訂幾個條文,為何企業界會一副如臨大敵?其實,是因為在政院版之餘增添小小的幾項條文,卻有天搖地動的大大衝擊,可能會破壞現有工商業經營現狀及市場秩序,公司運作的動態平衡恐一夕崩盤,帶來千堆雪的混亂局面。
去年12月送進立法院的公司法修正案,經過近一年的努力才畢其功,過程中經濟部與民間修法委員曾多次角力,民間修法委員從起初2、300項建議案,退縮至17項建議條文,經濟部辦過無數場公聽會,求取社會最大公約數,最後在各方互有妥協下,折衷催生150條修正案,是民國90年後史上第二大修正幅度,實質變動不可謂不大。
公司法是一部適用大中小型企業經營的根本大法,不是專門針對公開發行的上市櫃企業量身訂做,即便上市櫃公司有能力與國際接軌,但台灣97%為中小企業恐力有未逮。以設置專責登記的公司治理人員(公司祕書制)為例,因需增加法遵成本,在實務上根本做不到強制設立,因此這次公司法修法並未強制。
公司祕書制雖是先進制度,但其實有些疊床架屋,上市櫃企業已有設立法遵人員強化公司治理,立法要求上市櫃企業再設立,未免畫蛇添足。但綠委版訂定的公司治理人員,有意加碼增訂7項法定職掌,且公司登記人員若未依期限辦理公司登記還會遭受行政罰,令會計師公會大為跳腳,認為侵害其既有的權益。
再者,公司法27條法人董事廢除也引發熱議。此一爭議吵嚷了一、二十年,學者專家都認為這一條不刪除,無法杜絕「影子董事」,會讓法人董事永遠聽命大股東行事,只是傀儡。但此制度行使多年所以不動如山,因利弊互見,這是台灣特有的產物,政府投資很多泛官股,數十年來公司法27條針對穩定泛公股權益發揮很大的功能。而擔心對上市櫃企業公司治理有疑慮的人可稍加寬心了,金管會決從銀行業做起,修改「銀行法」推自然人董事,並不需大費周章從公司法革命做起。
理想性的新法變革需要時間醞釀,以電子投票制度為例,經濟部94年公司法修訂即納入,但金管會依上市櫃企業的規模,推動公司治理循序漸進走了超過15年,今年才開花結果,可達100%目標。任何新里程碑絕非一步到位,遑論法人董事及委託書表決權已在台灣行使50年,有盤根錯節的影響,牽一髮動全身。
民進黨對改革傳統窠臼不遺餘力,但執政的當家需要革命嗎?綠委要端出超乎政院版的公司法修正案,必須經過充分公開討論,講究操作的細膩,更需評估修法成本與效益,漸進式改革,絕不是挾立院人頭優勢,霸王硬上弓,空有理想沒有腦袋,徒留下更多族群分裂及後遺症。一時興至的變革,執行上猶未落實,就為台灣社會內部帶來更大動盪,偷雞不著蝕把米,勞基法一例一休就是例證,也會為台灣投資環境及外資信心,帶來重挫。
公司法變革是小英總統2016年的競選政見之一,用意是希望替新創企業營造更友善的經營環境,既然如此,執政黨應縮小打擊面,以改善投資環境的修法優先推動才是上策;倘若執政黨當家要放火,那註定會重蹈一例一休覆轍,玩火自焚。一步到位的公司法修法,鐵定會呷緊弄破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