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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待解的 捐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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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公司法修正草案,總統於8月1日公布。此次公司法修法變動程度很大,在第1條規定就有大改動。這次修法於第1條增訂第2項:「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修正理由說明:「公司得為公共福祉、人道主義及慈善之目的,捐獻合理數目之資源。」因此,公司因公益慈善而為合理數目的捐獻,不再是依公司法法理,而是已經獲得法律的承認。

 可是,新公司法仍有很多待解決的公司捐獻問題。首先,修正理由說公司可以捐獻合理數目的資源,而合理數目是多少?再來,新公司法雖肯認公司可以捐獻合理數目,但是應該由誰來決定?還有,如果公司捐了不合理數目出去,事後應該如何追究責任?

 就第一個問題,公司捐了一半以上資產或當年全部所得,很明顯不是合理數目。那公司捐了當年5%所得,算不算合理數目?美國法院認為可以用稅法扣除額認定是否屬合理數目。如果將美國法院這樣思考套用我國,參照我國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公益慈善捐贈不超過所得額10%,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我們似乎可以用所得額10%作為認定合理數目的標準。但是,每家公司規模不同、經營好壞不一,每次捐獻時社會情況有所變化,這些是否都應該納入捐獻是否合理的判斷?

 再來看第二個問題,這次公司法修法沒有寫到捐獻的決定機關,而依照公司法的權限劃分,應該由董事會決定就可以。關於公開發行公司的捐獻,則必須看我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7條規定,即公開發行公司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應提董事會討論。依照本條規定,對非關係人的非重大捐贈,就不用提董事會討論,似乎出現空白地帶。

 至於對上市上櫃公司來說,好像比較沒有疑義。因為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第21條規定,上市上櫃公司應訂定包括正當慈善捐贈或贊助之處理程序及金額標準的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而公司法第1條增訂第2項規定後,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公司就負有遵循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的法律義務,公司必須訂定捐獻的程序及金額標準。

 要是真出現公司捐獻超出合理數目或不合程序,與其期待公司自己追究董事責任,不如期待股東來追究董事責任。恰好,這次公司法修法修了公司法第214條股東代位訴訟規定,將持股期間由原先1年調整為6個月以上,持股比例降低為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降低股東提起代位訴訟的門檻。但話說回來,公司捐獻往往高度隱密,非公司內部人難以知悉捐獻有無超出合理數目或不合程序,實有賴建置吹哨者制度,讓員工勇於舉發,才有股東追究責任的可能。

 六祖慧能大師說:「布施應有純淨無染的心,一是不求身相端嚴。二是不求五欲快樂。為內破慳心,外利一切眾生。」倘若我國公司經營者決定公司捐獻時是清淨清明、不求名、不求利,純粹為了社會需要而決定捐獻,那是最理想了。然而借鑑美國經驗,美國有研究呈現美國公司在2013年向慈善機構捐贈了約201億美元,而另有調查指出公司捐獻多半取決於董事偏好,公司捐獻有圖利他人的可能。

 就公司捐獻取決董事偏好或圖利他人的問題,本文最後想借用巴菲特寫給股東的信裡的一段話,提供公司經營者思考:如果今天由股東選擇捐獻對象,然後拿董事的錢去捐,不知董事感受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