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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KPI 論商業法院之設立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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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目前依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決議,規劃設立商業法院,初步達成商業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合併設置、為高等法院層級、管轄重大商業民事事件等結論。政府行政部門近年來引進民間企業常用「關鍵績效指標(KPI)」來評估行政部門執行政策的成效,司法權固然與行政權作用不同,然就新的司法制度而言,攸關國家司法政策之落實與人民的期待,仍不妨以KPI方式來評估商業法院未來設立之成效,如此也可以凸顯商業法院作為真正解決商業紛爭專業法院的設立目的與成效,是否符合國人的期待。

 依據司法院的統計,現行商業案件從2012年到2016年,一審加上二審審理的時間,公司法案件平均要耗費471天,證交法案件平均要耗費745天,海商法案件平均要耗費784天,國際貿易法案件平均要耗費986天,以現今工商社會的節奏,恐「案件依舊在,惟人事已非」,於是投資大眾與股東的權益,就這樣流逝於訴訟來去之間。更糟糕的是,曠日廢時所得之判決結果,往往前後見解不一致,讓人無所適從,在遊戲規則不明確情況下,法律遂成為個人追求經濟利益最廉價的手段。加上商場上的爾虞我詐、商機瞬息萬變,以訴訟手段作為干擾企業經營與市場秩序,以謀取不當商業利益時有耳聞。

 顯然當前一般法院已無法滿足現行商業紛爭解決機制之需求,各界呼籲與期待專業的商業法院乃應運而生。然是否司法院形式上成立一名稱為商業法院(依目前規劃為智慧財產與商業法院)即可達成此目的?顯然不是,如果我們把商業法院視為一提供商業紛爭解決的專業服務機構,而這個機構最終應產出,係針對具體的商業糾紛提供一個符合個案公平正義的專業服務,而此專業服務的品質將取決於「專業法官」,效率取決於、「審理流程」,尤其是此專業服務必須適時提供,否則其服務將隨時間遞減其應有的價值。

 美國知名前大法官霍姆斯有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在於經驗」,未來商業法院法官的專業性必須兼具法律與商業的思維,嫻熟商業法規,瞭解商業環境與生態,這些都必須依靠累積足夠商業案件審理的經驗,才能夠正確、迅速掌握案件審理的核心與爭點,形成令人信服的判決。

 因此商業法院的法官實不宜頻繁異動,形成專業經驗斷層,雖有人批評某些類型案件,若長期僅由少數專業法官審理,會形成所謂法律見解「隧道效應」,然任何制度皆難免有其優缺點,端視其優缺點所產生之影響,其實對於許多商業活動的參與者而言,其所要求者乃公平的商業規則,至於此商業規則內容為何?基本上皆尊重規則制定者,法院除依據立法者所制定之法律,法律未規定時必須參考商業習慣,對當事人間之紛爭,認事用法作出判決,提供明確的法律見解,以定紛止訟,其效益遠大於「隧道效應」所帶來之不利益。簡言之,判決見解一致性是未來商業法院必須追求的主要目的之一,況且尚有審級制度可以避免「隧道效應」所產生的問題。

 商業法院的關鍵績效指標(KPI),絕非以其受理的案件數量而定,而應該以其判決所形成之法律見解 ( 即商場上的遊戲規則 ),對國家商業發展之重要性與積極性而定。簡言之,判決應重「質」不重「量」;如前述法院若針對相同或相類似的案件判決見解不一致,此一情形法院本身即為製造糾紛來源之一,對商業紛爭的解決不僅毫無助益,而且浪費寶貴司法資源;反之,判決一致性將有助於法院案源的減少,專業法官可以集中時間與精神,作出具有原則重要性法律見解之判決。

 台灣為一島國,缺乏天然資源,國家經濟發展仰賴智慧財產權與國際貿易甚深,政府十年前設立智慧財產法院,可謂高瞻遠矚之作法,不僅早於大陸前幾年才在北京、上海及廣州設立智慧財產法院,2017年筆者參訪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及北京智慧財產法院時,北京智慧財產法院院長親口告訴筆者,大陸不僅智慧財產法院參考台灣智慧財產法院而設立,大陸智慧財產法院的法官也經常閱讀台灣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參考其法律見解,採為判決基礎,筆者聞之,甚感榮幸,與有榮焉。

 商業事件與智慧財產事件同具國際法與經濟法性格,司法院將商業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結合,值得肯定;惟智慧財產與商業法院,應集中發揮最終事實審的功能,第一審由各地方法院審理,第三審法律審由最高法院審理,尤其商業案件較智慧財產案件更攸關民生課題,基於便民考量,實不宜再讓民事一二審集中智慧財產與商業法院審理。筆者於106年12月20日參加司法院研商設置商業法院諮詢會議前,特地詢問幾位商界朋友,對商業法院設立有何期待?皆異口同聲說,希望「判決法律見解一致性」及「結案效率」,司法院應從司法行政與有限的司法資源,考慮如何設立商業法院以達成此目的,才能收事半功倍之效,符合國人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