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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波所得稅改革要有更多突破與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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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總統上任迄今,挾其權力絕對優勢,一連串推動了幾項引發社會不滿、不安與不公的改革,其中有一項就是股利所得稅的分離課稅。這項改革的壓力係來自於巿場似是而非所謂「內外資課稅不公」的謬論,導致蔡政府在粗暴的決策過程中,犯下了違反綜合所得稅基本公平理念的嚴重錯誤。目前財政部正積極準備提送第二波的所得稅改革,這次的改革壓力主要是來自大法官第745號釋憲的要求,前事不忘後事之師,希望蔡政府記取教訓、萬勿重蹈覆轍。

 其實,第二波所得稅改時程上已經有些延宕,這將是新上任的財政部長蘇建榮首須面對的考驗與挑戰。第745釋憲文106年2月8日宣告,「…關於薪資所得之計算,僅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而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曰起2年內,依本解釋之意旨,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由此可知,蘇部長只剩下立法院這個會期可以提送修法,時間急迫。然而,立法院下半會期通常重心都放在總預算案的審查,加以朝野目前大部分心思都放在年底地方首長選舉的勝負攻防,可能無暇用心審查這項重大的再次稅改。

 如同大法官所云,這次稅改的重點主要是為以提供勞務賺取薪資的人,爭取到與執行業務者同樣可以從其收入中減除成本與必要費用的平等待遇。其實,不論就租稅理論或各國稅制經驗言,任何收入在被課稅前都應先准予減除納稅人為獲得該收入所付出的成本與必要費用。我國的所得稅制,從一開始就過度擔憂因對薪資階級減除必要費用,將增加政府龐大稽徵成本,且還得承擔薪資者將私人花費權充為與提供勞務相關費用的「道德風險」,因而從未准予核實減除相關成本與費用。民國79年開始採用迄今的定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簡稱薪扣),主要是為減輕薪資者的稅負而制定,或曰其中隱含減除必要成本與費用之意,但考其實際做法與歷史沿革,其實,後者的意涵業已近乎消逝。更重要的是,這二種減除在所得稅制上的性質、意義與目的完全不同。從釋憲文內容觀之,大法官顯然犯了將此二者混淆不分的謬誤,但更令人擔心的是財政部至今似乎尚未覺察。

 依照我國綜所稅的設計,首先在所得稅法第四條列出許多不須課稅的所得(免稅所得),然後在第10條規定十類須課稅的所得(薪資所得為其中之一),最後在第17條中明定按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扣除與列舉扣除擇一及特別扣除)後之餘額(所得凈額)課稅。由此可知,第745號釋憲文所關心的薪資所得之計算須准予減除必要成本與費用,應是第10條的修正問題,與規範薪扣的第17條無涉。然由於大法官誤將薪扣當做一種「定額」必要成本與費用,進而認為財政部不許薪資所得者就必要成本與費用「超過」薪扣的部分做減除,違反了憲法平等權保障原則。這個判定讓財政部不得不併同修訂所得稅法第10條與第17條,但也因為大法官把薪扣視為「不完整」的必要成本與費用減除方式,使得財政部在修法時受到了許多干擾與束縛,所有的修正內容都得以「薪扣等於必要成本費用」為前提。

 其一,由於大法官已明白確認薪扣性屬必要成本費用,故財政部除修正所得稅法第10條之外,被迫還得連第17條一起修正。財政部必定只能把薪扣從第17條中移除,併入第10條有關必要成本費用之減除。換言之,財政部在構思薪資必要成本費用的減除方式時,必定會受到現有薪扣金額的牽制。目前薪扣金額為20萬元,此即表示不論納稅人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如何,財政部絕對不敢讓這項成本費用減除低於20萬元,但這種定額最低保障的設計,顯然與一般定率的做法(例如執行業務者的減除方式)大相違背,財政部對此須有個合理的解釋。

 其二,去年底通過的納稅人權利保護法(納保法)規定維護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每人16萬6千元),政府不得加以課稅。但財政部在細則中認定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及薪扣額等皆性屬基本生活費用,因此納保法基本生活所需費用只有超過三者合計部分,才得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今第745號釋憲文直接判定薪扣性屬薪資收入必要成本而非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故財政部必定要修法將薪扣排除在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之外,而此一改變將對納保法的實施效益與受益戶數產生重大影響。

 尤有甚者,立法委員一向就對扣除額金額與項目的修正特別關心,迄今已有數十個有關第17條的提案待審,內容五花八門,各具其理。每逢此時,財政部都陷入回應社會需求與政府財政收入二者間的掙扎,左右為難,舉棋不定。這次稅改因為大法官的釋憲又把這個「潘朵拉的盒子」打開,財政部必將再為此困擾不已。日前蘇建榮部長突然釋出扣除額改革急踩剎車的訊息,就是這個緣故。然而,緊急喊卡或可暫時把問題掩蓋住,但絕非根本解決之道。

蔡政府成立以來,陸續推出兩波所得稅改,第一波來自資本巿場利益者的壓力,第二波則是緣自大法官的釋憲要求。笫一波的改革為高股利所得者創造了最大的利益,且加速破壞了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的基本公平精神,國家制度已然為其付出極大的代價。如今,第二波稅改前夕,希望財政部深刻記取教訓,萬勿再一意孤行,趁著這次大法官強迫而限時的修法要求,深思熟慮,順勢而為,用制度宏觀的角度,擺脫釋憲文的束縛,適時推出更多突破與創意的改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