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中小企業家數占整體企業比重高達97%,然而在近年因經濟成長疲弱的大環境下,頻頻傳出中小企業因收不到帳款或應收帳款延遲給付而出現財務缺口,更不乏聽到中小企業因被惡意拖欠帳款而使得經營出現危機。此外,相對於大企業,中小企業規模小、較不具議價優勢,使得談判能力較弱,因此在交易上時常可能面臨不公平交易的情況。
針對此一議題,於今(107)年3月在立法院、媒體與各界都有熱烈的討論,亦有立委特別召開記者會宣示要立法提案《企業公平交易條例》,指出中小企業被惡意拖欠是全國性的通案,不是少數的個案,期參採美國、歐盟、日本、韓國等國立專法的方式進行交易規範,用以保護該國的中小企業財務週轉。
回顧過去,我國為改善中小企業貨款延遲給付問題與協助解決爭端,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2010年9月發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大企業對中小企業價金給付案件之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處理原則」)之行政命令,規定中小企業向大企業請求給付後3個月內,大企業未進行調整或雙方協商未果者,在提出檢舉後,公平會將進行個案調查處理。
然多數中小企業礙於對大企業訂單的長期依存關係,難以提出檢舉,因而「處理原則」罕見中小企業申請調解,至今卻只收過1件檢舉案,且最後結果為「不成案」,表示此「處理原則」上路以來的近8年並未協助任何中小企業解決大企業貨款延遲給付問題。此外,貨款延遲給付在我國另外有兩種司法救濟管道,包括《民法》給付遲延規定與《民事訴訟法》支付命令規定,然實際效果業界反映仍有緩不濟急及且耗時耗力之情形。
其實中小企業應收帳款延遲給付問題不僅存在於臺灣,許多先進國家在過去也有相同問題。以日本為例,早於1956年已由日本公正取引委員會制定「下請代金支付延遲等防止法」,其定位為獨占禁止法的補充法,且立法目的為防制中小企業應收帳款延遲給付、維護企業間的公平交易,以及防止大企業運用交易優勢地位延遲給付貨款。又因該法主要為保護中小企業利益與經營發展,使其免於大企業不公平交易行為之壓迫,因此由日本公正取引委員會與日本中小企業廳共同推動此專法。該法規範業者應於60日內交付貨款,當委外企業延遲給付貨款時,委外企業必須支付年利率14.6%的延遲利息給下包業者,而違法的行為人也將處以罰鍰及參加講習。
此外,歐盟於90年代初針對企業應收帳款問題進行調查,結果顯示歐盟的倒閉企業中有四分之一的企業乃因應收帳款延遲支付而倒閉,並推估應收帳款延遲給付每年造成236萬歐元的損失以及45萬人次的失業。基此,1998年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通過打擊商業交易中應收帳款延遲支付情況之建議,進而促成歐盟於2000年通過「商業交易支付延遲指令」,該指令於2002年8月生效後,而後於2011年進行修正。然該指令為歐盟各國針對商業交易應收帳款給付延遲問題所建構的法律框架,主要原則乃針對歐盟成員國之公部門必須於30日內給付,若非常例外亦不可超過60日;另針對企業則必須於60日內支付商業交易所產生之應收帳款,若交易雙方訂有不違反公平交易原則的契約,則不在此限。而應收帳款逾期則由承攬業務之企業取得要求給付利息的權利,而各成員國應修法保證債權人受領利息之權利。而利息則須依歐洲中央銀行公告再融資利率加8%以上之年利率為標準。
基於參考國際作法與考量國內貨款拖欠的情況,此一問題不可忽視,否則在經濟情況不穩定的當前可能產生連鎖效應,可能因一家經營不善的企業貨款拖欠導致其他中小企業的金流產生問題,而面臨倒閉的危機。倘若未來能透過立專法保護中小企業避免被其他企業拖欠,當然立意良善,但是似乎曠日廢時。且多數中小企業可能礙於獲取長期或未來訂單,尤其是客戶為大企業者,對於被拖欠帳款只能採取「敢怒不敢言」的態度。建議先針對中小企業給予更具彈性的週轉金資金協助,如提供專款專用的信保機制作為企業在短期解決資金周轉問題,並且政府應加以追蹤輔導申請企業的後續發展,及貨款拖欠情況是否改善,若情節嚴重則可進一步協助其採法律途徑,透過階段性因應作法才是對企業更為實用的對應政策。
整體而言,短期可考慮透過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協助我國中小企業融資貸款以降低財務壓力,中長期可參考日本與歐盟經驗,由公平交易主管機關訂定公平交易特別法,協助解決大企業延遲給付帳款之問題。如此一來,才能避免讓貨款拖欠成為壓倒中小企業金流的最後一根稻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