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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8呂雪彗、張語羚/台北報導

8大變革 增台紙、中石化條款

企業要注意了,公司法修正案將有八大變革,所有企業均適用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但上市櫃公發公司授權金管會逐步強制推動,增訂俗稱「中石化」及「大同」條款,取消董事會實質審查董事候選人名單權利,只作形式審查,避免公司派剔除市場派董事名單,也防止董事會濫權。

同時也增訂「台紙」條款,未來只要過半的董事或股東可自行召集董事會或股東會,不一定要由董事長召集,避免公司董事長拒不開會致公司停擺,以強化公司治理。

這次公司法大翻修,對企業及公司經營體制有重大變革,值得注意。包括一、企業社會責任入法,納入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企業社會責任)為企業經營應盡義務;二、賦予公司經營彈性,股份有限公司不一定要三董一監,可以一董一監或一董零監(一人公司),但上市櫃等公發公司需向股東投資人負責,排除適用。

三、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由公發公司擴大至非公發公司適用,但授權金管會視上市櫃企業(公發公司)規模、股東人數,逐年強制推動。另取消董事會實質審查候選人名單權利,只能作形式審查,這是為避免重蹈過去中石化、大同曾發生剔除市場派董事名單重大爭議覆轍所設計,董監事選舉採實力原則,避免董事會濫權。

四、過半董事或股東召集就可自行召開董事會或股東會,避免像台紙曾發生董事長拒不開會,讓公司停擺狀況,未來由過半股東召集之股東會,不需經主管機關許可。

五、股東會程序透明化,召開股東會擴大列舉召集事由,現只有修改章程及解(選)任董監事事由需列舉,這次修法增列減資、下市(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等五項事由;同時列舉事由內容必須說明,主要內容揭露可放置在網站說明,以維護股東權益。

六、有限公司「出資轉讓」等需經全體股東同意事項,全面降低門檻,修正為不需經全體同意,以免「家族」企業朋友或親友翻臉,出資缺乏退場機制。七、保障股東提案權,增加電子方式提案,股東議案應臚列,不能任意刪除,否則提高罰則處罰。

八、取消5億元以上一定要發行股票規定,公司是否發行股票由企業自由決定(公發公司另由證交法規定),非公發公司若發行無實體股票,一定要洽集保公司辦理。

另為因應全球化潮流,這次公司法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增加公司可用英文名稱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