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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2張語羚/台北報導

再生能源修法 用電大戶強制用綠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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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重點

 行政院長賴清德昨(11)日拍板《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研擬未來800瓩(kW)以上之用電大戶,必須強制使用10%以上不等的綠電,或以購買綠電憑證、繳納代金替代,預料全台包括科學園區、工業區大廠(例台積電、日月光、中鋼等)共5,400戶首當其衝,同時將再生能源占總發電量目標2成入法。

 賴揆昨在院會裁示,為達2025年我國再生能源發電占比達20%目標,期透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優化我國再生能源發展環境,這次朝開源、多元、簡便三大面項修法,以需求誘導供給,增加再生能源設置量;放寬再生能源範疇,增加併網彈性,並解決台電饋線不足問題。

 其中明訂契約容量用電大戶須自備一定比例再生能源。能源局長林全能說,依國際做法來看有三大方向,第一自己裝置再生能源設備;第二與他人購買設備、權利或商品化憑證交易;第三無法自己設置、也購買不到,則可繳納代金作為規劃裝置設備。

林全能表示,會考量個別廠商狀況,部分廠房沒有設立再生能源的條件,地處山陰少日照等情況,可選擇購買綠電憑證或繳納代金。至憑證價格,官員說,由市場機制決定,每度可能在1~2.2元。

至於使用綠電比例,經濟部次長龔明鑫表示,經濟部正與地方政府協商,未來中央訂定最低標後,交由地方自治條例設定「加嚴」規範,不會允許地方無限制「加碼」,會有一定限制,將以子法明訂。預估使用比例至少10%。

 目前用電大戶定義以及綠電比例,林全能說,初步共識是契約容量800kW以上用電大戶,且會連同綠電比例以「範圍」方式訂定中央統一標準,避免各自為政。據台電估計,800kW以上用電大戶約5,400戶,包括工業區、科學園區、百貨商場及量販店等工商業大戶均涵蓋在內。

 部分地方政府早有地方自治條例明定用電大戶須強制使用綠電,台南市800kW以上、桃園市5,000kW以上用電大戶,應強制使用比例在10%;台中市則分3期公告用電量月平均800kW以上之大戶,應於3年內完成自產10%綠電。

為達2025年非核家園目標,再生能源發電占總發電量20%也入法,也就是再生能源裝置容量應達27GW,分別為太陽光電20GW、風電4.2GW、水力2GW、生質能源800MW。(相關新聞見A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