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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5陳宗慶

漸進式多元管制 活化產業園區土地

採先輔導、後罰款,倘仍持續囤地,將公開強制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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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之整理架構流程說明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漸進式多元管制措施

立法院於106年11月3日三讀修正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並於106年11月22日發布實施。其中增訂第46-1條之「罰款、拍賣」條款,係指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設置之產業園區,目的在於增進國家經濟發展使用,為貫徹產業園區爭取時效作符合產業升級發展目的,增進公共利益必要,避免部分廠商囤積轉售圖利或閒置土地致與原立法目的不符,故建立閒置土地分級分類管理模式及啟動活化利用機制,採漸進式之多元行政管制措施,依序包含行政指導、限期改善、罰鍰及協商等機制,倘廠商持續閒置土地,經限期改善、處以罰鍰及協商未果者,土地所有權人無意願、亦無能力將土地依法有效利用,始進行查估市價審定合理價格、透過公開強制拍賣釋出土地,以「先柔後剛」策略,並符合憲法正當性及比例原則,且按市價審定合理價格進行拍賣,充分保障人民財產權,同時亦遏止不肖廠商囤地行為。

 即政府開發設置產業園區土地所有權人無正當理由已持續閒置土地相當期間,除與主管機關另有契約約定或依相關規定處理者外,如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閒置土地認定基準,各該主管機關得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於二年期限內依法完成建築使用。另各該主管機關依前開規定限期完成建築使用時,應囑託土地登記機關辦理註記登記。二年期間不因土地所有權移轉而中斷,效力仍及於繼受人。土地所有權人因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致遲誤之期間,應予扣除,如有正當理由者,並得請求延展之。

 然若閒置土地之所有權人未遵期提出改善計畫或屆期未與各該主管機關完成協商者,各該主管機關基於促進產業園區用地合於立法目的使用及發展國家經濟防止土地囤積之公共利益,得作成書面處分並載明該閒置土地依查估市價審定合理價格,予以公開強制拍賣。前項強制拍賣,各該主管機關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辦理之,其程序除本條另有規定外,準用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次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6-1條之第八項授權,就閒置土地與完成建築使用認定基準、公告及通知事項、不可歸責事由扣除期間與請求延展期間之事由、囑託登記之事項、查估市價審定之方法、程序及應遵行事項、強制拍賣應買人之資格及應遵守取得土地之使用條件等相關事項,經濟部訂定「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107年1月起陸續召開跨部會(內政部、經濟部、法務部)、產業界代表及地方政府研商會議凝聚辦法草案共識後,業經經濟部107年5月10日公告,全文共計九章三十八條(前開辦法之整體架構流程如左圖),預計將產業園區用地活化利用奠立嶄新里程碑,邁向園區發展新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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