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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9梁玲菁■臺北大學■金融與合作經營學系兼任副教授

聯合國推動城市永續 以住宅政策穩定社會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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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為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圖/本報資料照片

從有形的空間興建、經濟創造、金融流通,到社區、社會的凝聚力和包容性及跨世代共居共老,社會住宅是一個集大成的「社會經濟事業」,需要全民共同關心,落實「生命、生活、生產、生態『四生一體』之國民經濟發展」。

 住宅,實現人生的食衣住行育樂、生老病死之所在。從安全防震、生態環境、文化保存到長者照顧,青年成家、育兒、創業等,社會住宅要兼顧人本與空間的社會關係,同時也要創造住宅與城市雙贏的共同發展。從互助思維養成,到設計、硬體、土地、金融、經營管理之軟體中介組織,以及入住者的社區、社群關係交流、經濟創造、環境保護等,亟需全體社會共同投入於質與量的提升。

 合作住宅 改善國民經濟生活

 聯合國1991年第4號與2007年意見書,政府提供社會真正弱勢者「公共住宅(Public housing)」,提供市民擁有「可負擔的住宅」(Affordable housing),稱為「社會住宅(Social Housing)」;法國棄「集合住宅」稱謂,以避免「孤島」標籤化被社會隔離。全球掀起法國合作經濟大師查理.季特(Charles Gide, 1847-1932)「社會暨休戚相關經濟」(L' conomie sociale et solidaire)思潮,運用非營利性質「住宅合作社」於住宅政策,推展跨世代混合居住的花園社區住宅,甚至發展「社區經濟共同體」,達到街區再生、活化社區經濟、環境平衡,自創社區互助照顧的效益,印證UNESCO通過「合作社分享共同利益的理念與實踐」為人類無形文化遺產的具體事業體。

 從目前6個國際公約國內法來看,周期性地邀請聯合國的國際審查委員們來檢視政府所提出的國家報告、民間報告。2017年兩公約委員們提出建議,積極改善高度資本主義偏向的營利住宅市場,應建立「住宅權優於財產權」之住宅政策,關心迫遷、安置問題,即從落實《公政公約》(ICCPR)之自由結社權至《經社文公約》(ICESR)之生活水準、住宅、工作、經濟,教育及金融實現。

 再從《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來看,應改進生活、參與公共住宅方案。《CEDAW公約》之縮影在第14條發展農村婦女經濟,包括設置發展基金、住宅、照顧、保障、融資、土地、籌組金融與非金融合作社等,都需要再檢視、再強化既有的、或創新的社會經濟組織,重視社會金融來促進,以增進國民經濟生活制度的選擇。

 先進國家中合作社的房屋量占全國房屋量的比例,如北歐瑞典22%、挪威15%較高,然而如德國5%,英國、法國、美國、加拿大等1%以上,雖比例不高,卻能提供國民可負擔的住宅,穩定社會發展。百年的住宅合作社,包括英國的起源延伸新創社區合作事業,德國的住宅、儲蓄機制與教育連結創新,法國的文化保存與多元社會組織運用,以及日本再從社區自治的興起,這些經驗,說明政府與民間透過「新協力模式」落實住宅與照顧政策,這是國際間合作社長期累積而創新社會經濟的進行式,也將是台灣發展住宅政策之學習新方向。

 人合組織 非以營利為唯一目的

 合作社是自助互助的「人合」組織,而非「資本的結合」只追求最大獲利。以共同出資,一人一票共商共決經營和分配,「集體的社會型企業家」承擔風險和創新,重視人與組織的結合、社區關係,經濟學家Marshall稱兼具「社會關懷與經濟效率的『雙重性格』」,是特殊的中間性、草根性「社會經濟事業體」,不以營利為唯一目標,謀求社員、社區、社會的利益,具有公益性、教育性、經濟性和社會性功能。這些都和一般社團、營利公司大不同。

 聯合國與國際合作社聯盟特別推崇的策略性組織-合作社「多目標」經營模式,互補於國家住宅政策,即由國民通過尊重在地特色,結社落實於居住和互助照顧、平穩房價、低廉租金、創造就業與工作的實踐模式,遍在全球各城市。聯合國呼籲各國政府鬆綁不利法規,整備制度,包含稅制、融資、信保、市場機會等,創造有利的發展環境,讓合作事業彰顯其核心價值,成為各國重要而積極的永續發展政策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