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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4林昱均/台北報導

用往生者存款繳遺產稅 繼承人可採多數決定奪

 領取遺產,由誰繳稅?財政部國稅局指出,如果繼承人想要用過世者的存款繳納遺產稅,只要人數過半且獲配遺產超過半數總額的繼承者們同意就可逕行扣繳;另外,如果是獲配的遺產超過3分之2的繼承者們同意也能直接扣繳。

 過去財政部在遺產部分是遵循民法第828條,將遺產視為公同共有物,並且依據這條法規的規定,除非所有的繼承人都同意用過世者的存款繳遺產稅,否則不得辦理。

 財政部去年底針對此部分做了鬆綁,繼承人可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排除民法狀況。換言之,只要符合半數人頭與半數總額,或是3分之2總額繼承者同意,就能用過世人生前的帳戶存款扣繳遺產稅。

 舉例而言,假設有民眾在民國106年時往生,遺產總額約為4,000萬元、應依照10%稅率繳納遺產稅400萬元。遺產的繼承人包括其配偶A,以及子女B、C、D共計4人,B拿2分之1的遺產,剩下的3子女各獲6分之1,其中只有1子不同意用繼承存款繳納遺產稅,其餘A和B、C都同意,合計3人遺產總額占6分之5且人數過半,可以依照多數決,直接從往生民眾的帳戶扣繳遺產稅400萬元。

 國稅局官員表示,繼承人登記遺產產權過戶之前,必須要先繳清遺產稅,而且如果逾期未繳遺產稅,不僅要移送強制執行、每超過2天就得課應納稅額1%的滯納金。

 官員指出,過去曾有不少的民眾到國稅局拍桌大罵不合理,因為只要有繼承人不同意以帳戶金額繳稅,民眾手上如果也沒有遺產稅額的現金可以納稅、就無法獲得遺產,不少人因此遭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