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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0

虛擬通貨誰來管?

 由於今年11月台灣將要接受「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的第三輪相互評鑑,眼看APG評鑑日期將至,行政院於8月9日開會協商,會中對於一向被認為有高度洗錢疑慮的比特幣等虛擬通貨(虛擬貨幣),至今仍未納管,各部會都有共識,贊同應指定主管機關。然而應由哪個部會擔任主管機關,法務部、金管會、國發會、中央銀行等部會吵翻天,都不願擔任虛擬通貨的主管機關,因此沒有達成共識。網路酸民戲稱,經過熱烈討論,達成關於虛擬通貨主管機關的共識,由「Not Me (不是我)」擔任。

 當日會中,金管會建議可參採美國、加拿大、澳洲等國家作法,由負責洗錢防制申報的洗錢防制處擔任。但法務部則認為,國際間作法,洗錢防制處有些是放在法務部調查局,像我國;但有些國家是放在金融監理單位,像美、加及澳洲等國。國發會原先洽各部會的書面意見中表示虛擬通貨在洗錢防制方面應依洗錢防制法納管,虛擬通貨業務則由金管會擔任主管機關;不過,當天與會的國發會副主委鄭貞茂並未發言。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對此議題補充,所謂「虛擬通貨業者」在哪?若將目前辦理虛擬通貨相關業務者均視為業者,現在這些業者都登記為資訊服務或第三方服務業;目前也沒有「虛擬通貨業」這個業別。若畫定業別、開放登記,反而是給目前辦理虛擬通貨相關業務者提供一個被核准的地位。在政策還沒明朗情況下不宜馬上介入,因此金管會也建議,等9月「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開會做出一致性規範後,再討論虛擬通貨如何納管、由哪個部會擔任主管機關。

 不但行政院內部熱烈討論,在行政院外,立法院余宛如等委員也表示,由國際規範趨勢來看,虛擬通貨應依洗錢防制法納管,並指定主管機關。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陳冲表示,從作為一種洗錢工具來看,虛擬通貨和鑽石、珠寶、骨董、名畫等性質類似,應該由洗錢防制主管機關來管理。

 因此,看似眾說紛紜,事實上,從各家說法可以理出頭緒,亦即,從洗錢防制的政務分工來看,虛擬通貨既然和鑽石、珠寶、骨董、名畫等性質類似,應該由洗錢防制主管機關(法務部調查局)來管理。金管會早在7月27日也做了相關配合措施,發函給全體銀行,要求各銀行針對虛擬通貨相關帳戶業務,除須依洗錢防制法規定辦理,並採取五大措施,請銀行公會研議相關細部做法,於一個月內回報金管會。

 金管會的五大措施包括:認識客戶身份(KYC)、採實名制、綁定銀行同名存款帳戶(不允許現金交易)、可疑交易即時監控、對不配合者關閉帳戶,銀行應關閉帳戶拒絕交易。有了這五大措施,從洗錢防制的角度來看,虛擬通貨的第一哩路(法幣轉虛擬),和最後一哩路(虛擬轉法幣),都是實名制且綁銀行存款帳戶,孫悟空就逃不出如來佛的掌心了。因此,在洗錢防制方面,虛擬通貨的主管機關由法務部調查局擔任,應是恰如其分;金管會雖是配角,也做得中規中矩。

 然而,我們不宜只從洗錢防制的角度去看待虛擬通貨,不論是作為支付幣(payment token)的虛擬通貨,或是內含有價證券價值的證券幣(security token),或是強調提供一定功能的功能幣(utility token),甚至最近十分火紅,化身為功能幣的ICO(Initial Coin Offering,首次代幣發行),背後使用的區塊鏈或分散式帳本技術(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DLT),將是未來金融科技發展的重要趨勢,應用面深遠廣泛,若是細分可以高達50項,深受各國重視,台灣要在國際金融科技競技場上領先,宜指定主管機關並積極辦理推動相關政策。

 因此,有關虛擬通貨誰來管?就政務分工而言,洗錢防制部分,主管機關應是法務部調查局;有關金融科技發展部分,主管機關應是金管會。「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18條第二項「主管機關(金管會)應制定並定期檢討金融科技發展之政策,積極提供金融科技業必要之協助、輔導與諮詢服務…」,同條第三項「主管機關每年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就該年度推動金融科技發展之業務內容…,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既然有這個法源為依據,金管會做為金融科技業主管機關,殆無疑問;「虛擬通貨業」屬金融科技業也殆無疑問。

 主管機關既已十分明確,後續要辦理的是,經濟部要配合訂定業別和業別代碼,以利公司登記。金管會雖是金融科技業(含虛擬通貨業)主管機關,目前沒有相對應的人力編制與預算編列,建請行政院及立法院立即修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考量評估從首長制回復到委員制,讓專業委員注入新活力;且至少要增設一名政務副主委及增設「金融科技發展局」,積極推動包含分散式帳本技術、行動支付、網路借貸、眾籌集資、智能理財、保險科技、人工智慧、雲端運算、大數據分析等金融科技相關政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