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媒體報導,教育部針對某公益信託基金受贈持有百分之一百股權之投資公司其間接轉投資其他公司案回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詢時表示「教育公益信託財產管理、處分及運用應該是為了實現公益信託目的,而非以投資為目的,而該公益信託捐贈公益支出相較投資之金額『顯不相當』,且各層投資公司結構,均屬未公開發行公司,難以確定相關公司未來盈餘分配是否能回歸該公益信託,因此該公益信託參與本案,難謂符合其教育公益目的。」云云。
上述見解似乎對公益信託財產之「管理」與「運用」有所混淆,更對甫修正之公司法第1條第2項所揭櫫的「公司(企業)社會責任」也有不利的影響。依法論法,按照「外國人投資條例」,持有股票即屬「投資」,而遍查信託法令既未禁止捐贈股份給公益信託基金(變成「投資」),也未禁止公益信託基金將資產設立公司(變成「投資」)。因此教育部似乎誤會了!公益信託財產之「運用」當然百分之百是為了實現公益目的,但「管理」就不是了。公益信託財產若是股權,原本就涉及公司經營,如何能「非以投資為目的」?
事實上,目前最流行的「社會企業」乃至公司法修訂所要求的「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就是在尋求營利事業的效率與企業組織的社會責任間的平衝,而公益信託基金擁有企業股權,在取得企業的收益(管理)後,從事公益事務(運用)正與社會企業有異曲同工之妙。
當然,不可諱言,確實有部分公益信託基金其公益支出與(所持有股權公司之)年度(營利)所得相較比例偏低;也不乏有公益信託基金捐資給相關連企業所設立的財團法人之情形,然而上述問題都可藉由強化監督公益信託基金加以解決。例如只要仿照財政部對財團法人的要求,凡是年度獲利(所得)中從事公益未達一定比例者,當年度即不得享免稅優惠,即可促使公益信託基金認真從事公益。至於資金支出是否確實用於公益,則可以要求公益信託基金所設立之諮詢委員會適度外部化,並佐以資訊適度公開,相信陽光照進去,自然就會導正公益信託基金之資金運用與公益事業推展。
企業家捐出股權給公益信託基金原本是美事一椿,它能夠就政府力有不及之處對台灣社會的教育、文化、醫療、慈善等發揮民間活力,更是民間非營利組織期待的甘霖雨露。但也不可諱言台灣的公益信託制度運作未久,也有部分企業家未必真心於公益,加上監管制度較財團法人寬鬆,造成社會疑慮。但如果因此限制公益信託基金參與事業經營而持有股份,無異因噎廢食,讓真正想從事公益的公益信託基金財源趨少難以永續經營。期待政府給予公益信託基金鼓勵與監督,讓公益信託基金賺了錢從事更多公益服務,嘉惠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