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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9■記者孫曜樟/綜合報導

陸猥褻兒童案 網路誘使屬犯罪

最高檢明定 無直接身體接觸也是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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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發達,須盡早提升兒童網路安全意識。圖為一名小學生在電腦課上視訊。(新華社資料照片)
合肥市公安局,女警告訴孩子們身體哪些部位不能被隨意碰觸。(中新社資料照片)
小朋友戴著口罩,象徵「別傷害」,聲援守護受虐兒活動。
(本報系資料照片)

大陸近年來,性侵、虐待兒童案件屢屢發生,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布指導性案例,對檢察機關偵辦性侵,虐待未成年人案件給予辦案指導。該指導案例中明定透過網路通訊工具,實施非直接身體接觸的猥褻行為,與實際接觸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相同,可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對這類行為,在台灣可依犯案手法、內容不同,可處1年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

大陸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布第十一批指導性案例內容,包括齊嫌強姦、猥褻兒童案,駱嫌猥褻兒童案以及于嫌虐待案等3種案例。據了解在齊嫌強姦、猥褻兒童案中,被告利用他擔任班主任的特殊身份,多次強姦2名幼女,猥褻多名幼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被告涉犯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等的終審判決。該案例是對各地檢察院準確將性侵未成人案件證據判斷標準;和適用姦淫幼女情節惡劣,公共場所當眾猥褻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律規定,估出明確的指導意見。

在駱嫌猥褻兒童案中,被告人駱嫌以虛假身分在網路聊天中對13歲女童小羽進行威脅恐嚇,迫使女童自拍裸體圖片傳送給其觀看。辦理該案過程中,審判機關採納了檢察機關抗訴意見,認定駱某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既遂),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該指導案例明定,透過網路通訊工具,實施非直接身體接觸的猥褻行為與實際接觸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可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既遂)。

在于某虐待案中,被害人小田長期多次被繼母于某毆打,身體損傷程度達到輕微傷等級。檢察機關以虐待罪對其提起公訴。最終讓法院認定被告犯虐待罪並判刑。

該指導案例則是規定了虐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沒有能力提告,檢察機關應及時提起公訴,同時對不適任撫養人,可以提出更改撫養權建議,以最大限度實現對未成年人的全面司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