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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林昱均/台北報導

企業列報交際費 須取得憑證

不得超過營所稅查核準則規範上限,且須留存統一發票或收據

 營利事業若取得百貨公司、量販店、餐飲、服飾、加油等消費性發票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必須留存統一發票或收據列在帳簿上,否則會被認定為個人消費或其他非本業費用、遭國稅局補稅。

 官員指出,不少企業會在尾牙或是年節發放百貨公司禮券做為交際費,但如果未能拿出進項憑證舉證購買人與支用人,也無法證明有業務用途,則該筆費用仍視為個人消費,不得列報為支出。

 根據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企業列報交際費有上限規範,以全年進貨淨額在3,000萬元以下企業為例,不得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1.5,若使用藍色申報書則不得超過全年進貨淨額千分之2。如果全年進貨淨額超過3,000萬元至1億5,000萬元的企業,超過3,000萬元部分以不超過千分之1為限,使用藍色申報書則不能超過千分之1.5。

 列報公司交際費須具備不同憑證,官員表示,若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則以統一發票為憑,即使合作對象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商家也要索取普通收據,免記帳簿。如果是購入物品如餐券、禮券或其他產品等,必須在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保留統一發票或收據。

 官員舉例,某鋼鐵業A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從營業稅進項憑證歸戶資料,發現A公司取得百貨公司發票達百萬元,雖A公司說明為購買百貨公司商品禮券為用在員工的三節獎金,並帳列當年度之交際費、職工福利及其他費用等科目,但因為A公司並未保存其發票憑證、無法證明,最後遭要求補稅並裁罰1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