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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呂淑美/台北報導

新版內部人股權變動申報書啟用

 因應公司法新修訂,證交所昨(19)日表示,未來上市櫃、興櫃及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股權事後申報,只要向證交所申報,並增填「國籍」及「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日期」等2項申報欄位即可,不用另行向經濟部申報。

 依新修訂公司法第22條之1規定,除國營事業及股票公開發行的公司,所有公司均須於經濟部指定的「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台」申報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

 為充實公司法第22條之1資訊平台資料,金管會修正證券交易法第25條之「內部人向公司申報持股變動情形」及「內部人向外國公司申報持股變動情形申報書」,增列「國籍」及「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日期」等2項申報欄位。

 證交所表示,經濟部因應洗錢防治而新修訂公司法22條之1,所有公司均須向經濟部申報內部人事後股權變動,但為避免造成公發公司、上市櫃及興櫃公司困擾,只要向證交所申報、轉檔給經濟部即可。

 證交所提醒,自107年12月申報11月份內部人持股變動情形,依修正後格式申報。修正後申報書可至金管會證期局網站(https://www.sfb.gov.tw)查閱及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