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20181207呂雪彗/台北報導

名模條款定錘 須符合4原則

減除項目應與個人職業直接相關且必要,包括服裝費、進修費及工具支出3項

image
名模條款減除項目舉例說明

 行政院會6日拍板俗稱「名模條款」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名模林若亞聲請釋憲獲得勝利。財政部修法增訂薪資所得計算除採定額扣除20萬元或特定費用減除擇一擇優報稅,其中核實減除共3項各減除3%,預計明年元旦上路、109年5月報稅時適用,估約有7萬人受惠,稅損約在20~40億元。

 財政部次長吳自心表示,以105年資料估算,薪資所得減除大於定額20萬元的人,薪資落在220萬元以上的人,使用3項核實減除才有利,這部分符合資格約13萬6243人,其中採列舉扣除者約7萬125人可望受惠。

 吳自心說,未來會訂定明確辨識的子法規,讓民眾適用。他說,外界雖俗稱「名模條款」,但治裝費並非只針對名模,特定職業者在特殊服裝有需求者。

 去年初大法官認為新資不能列舉扣除不符平等權保障,要求財政部提出檢討。財政部昨提出所得稅法修正案,增訂薪資所得計算,除定額20萬可減除外,也可選擇特定費用減除,二者擇一擇優適用,但核實減除需檢具證明文件。

賦稅署長李慶華表示,減除項目應符合「與個人職業直接相關且必要、實質負擔、重大性及共通性」等4大原則。而核實減除三大類,包括一、職業專用服裝費:職業必需穿著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亦可適用。如名模、劇團表演者、演藝人員、危險工作者防護衣。

 二、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訓練費用,如法律人員要充實精進德語、日語、英文。三、職業上工具支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如美髮師使用專業剪刀及吹風機、貨車司機生財貨車,或營建設計使用高階電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