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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2巫鑫

匪夷所思的大同條款股權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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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匪夷所思的函釋

公司之已發行股份總數(例如10億股),若因公司依法收回或收買本公司股份、且該等股份尚未註銷或轉讓前、稱之為「庫藏股票」(例如0.5億股)、是沒有任何股東權利的;因此,在計算股東會出席以外之其他所有股東權利(例如1%以上提名權、1%以上提案權、3%以上請求召集股東臨時會等),其所稱「已發行股份總數」,是為前開「已發行股份總數」10億股-「庫藏股票」0.5億股=9.5億股(亦稱之為「流通在外股數」)。

 而公司「流通在外股數」9.5億股,可能部份為於股東會無表決權之特別股(例如2億股),可能部份為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稱之為「視同庫藏股票」(例如0.5億股;原型為子公司中華開發銀持有母公司中華開發金股票,於中華開發金股東會無表決權,是為「陳敏薰條款」);其於計算股東會出席門檻:「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或過半數)股東出席之「已發行股份總數」,是為前開「流通在外股數」9.5億股-「無表決權特別股」2億股-「視同庫藏股票」0.5億股=7億股。

 而所稱「大同條款」: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所稱「已發行股份總數」,究為9.5億股抑或為7億股?經本公司申請經濟部函釋,經濟部函覆為9.5億股(於股東會無出席權無表決權股份數,竟列入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門檻母數!這是什麼邏輯?)

 另企業併購法規定,上市櫃公司被非上市櫃公司併購致終止上市櫃,應經該上市櫃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行之;其所稱「已發行股份總數」,究為9.5億股抑或為7億股?經本公司申請經濟部函釋,經濟部函覆為7億股(於股東會雖無表決權股東,竟然也無法捍衛自己股份是否終止上市櫃的決定權!這又是什麼邏輯?(本文作者為恆生永續發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