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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5林昱均/台北報導

贈與他人資產反悔 撤銷申報 贈與稅照樣要繳

贈與資產給他人,若已申報完成,即使反悔也得繳贈與稅。國稅局官員指出,一旦申報程序走完、受贈人也獲得資產,即為財富「已流動」型態,就算事後違約或撤銷,還是得繳10%到20%的贈與稅。

 企業傳承資產往往採用贈與形式,尤其分年贈與可適用每人每年220萬元免稅額,以去年4月遺贈稅新制規定(從單一稅率10%改為10~20%累進稅率),每人每年贈與2,720萬元以下皆適用10%稅率。

 去年4月立法院三讀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草案,我國贈與總額扣除免稅額後可區分成三大級距,若是在2,500萬元以下,稅率為10%;2,500萬至5,000萬元者,稅率為15%,再扣除累進差額125萬;5,000萬元以上者稅率為20%,再扣除累進差額375萬元。

 官員舉例,過去曾有A先生在今年1月6日將現金及股票總值約4,000萬元贈與女兒,並如期辦理贈與稅申報與書立贈與契約書,現金已轉戶但股權仍未轉移,結果女兒卻表示不願扶養A先生並到海外打工,A先生因此反悔贈與一事,也要求立約撤銷贈與。

不過,國稅局認為該筆資產早已申報,加上現金已轉存女兒帳戶、早已產生物權移轉效力,因此認定A先生明顯贈與之意思,且其女兒已收受該筆現金,因此符合課徵贈與稅要件,扣除220萬元免稅額適用15%級距,即為567萬元再減除累進差額125萬元,最後還是核課A先生442萬元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