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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9■資料來源:瀋陽晚報(李欣)

瀋陽打造最優法治環境 振興發展

警方推出20舉措、10嚴禁 落實有求必應、無事不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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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藍盾騎警隊在訓練。(中新社)

日前從瀋陽市公安局獲悉,2019年新年伊始,結合「萬人進萬企」主題活動,瀋陽警方制定出台了涵蓋公安服務、公共管理、安全防範、公正執法等方面的20條新舉措,同時制定推出民警服務民營企業「十個嚴禁」紀律規定,落實「有求必應、無事不擾」,打造促進全市振興發展的公平、正義、法治環境。

1、凡在瀋陽市創業、就業的企業人才,只要符合35周歲以下,具有中專、大專學歷的;45周歲以下,具有本科學歷的;55周歲以下,具有研究生以上學歷的,均可在瀋落戶。落戶時,持畢業證、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到派出所即來即辦。

2、民營企業申報建立集體戶口,派出所實行即來即辦;辦理戶口業務時,免收戶口名簿工本費。

3、開通服務民營企業的身分證辦理「綠色通道」,對企業內部本市戶籍員工辦理或換發身分證件達到5人以上的(首次申領除外),可由屬地公安機關提供預約上門辦理。

4、對雇傭流動人口比較集中的民營企業,在辦理居住證時可由屬地公安機關提供預約上門、集中受理相關證明材料,對已辦理完畢的,可由派出所登門送證。

5、全力支持民營企業赴港澳地區開展商務活動,將企業辦理赴港澳商務備案的時限由15個工作日縮短至3個工作日。

6、為民營企業緊急邀請來華、且來不及在境外辦理入境簽證的外籍高級管理人員或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快速便捷的24小時口岸簽證服務。

7、在瀋陽市民營企業工作的外國人,如已連續兩次申請辦理工作類居留許可,且無違法違規問題的,第三次申請時可簽發有效期5年以內的工作類居留許可。

8、民營企業因轉產、停產、搬遷需處置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化學品的,公安機關可根據企業需要,協助聯繫具有接收資質的單位進行轉讓、暫存,或協助聯繫處置單位及時銷毀。

9、將企業公章刻製備案納入市、區兩級政務服務中心「服務專區」,由「服務專區」統一採集、上傳印章刻制相關資訊,用章單位既可以選擇在「服務專區」備案,也可以選擇到印章製作企業備案;取章時限由24小時壓縮至8小時。

10、在車管所設立民營運輸企業「綠色通道」視窗,配備專人為企業優先辦理抵押登記、註冊登記等各項車管業務;同時為企業提供預約登門查驗機動車、資訊查詢、法律諮詢等服務。

11、延伸拓展公安交警服務職能,對民營企業一次性購買5台以上機動車的,可提供上門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業務;對一次性辦理5台以上機動車檢驗業務的,可向檢測機構預約辦理;對貨運車輛實行安全技術核對總和綜合檢測「兩檢合一」,兩項業務只上一次線即可檢驗完畢。

12、主動對設立保安公司的民營企業實行上門審驗服務指導,幫助企業做好政策法規和申請要件等準備工作;建設「瀋陽保安資訊網」和微信公眾號,開通保安員考試網上預約報名、保安員招聘等網上服務,全面推廣保安員考試發證「一站式」服務。

13、申請辦理第一類易製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的審批時限,由法定10個工作日壓縮至3個工作日;對已經審批過的申請企業,手續齊全的1個工作日內辦結,對有需求的可提供上門服務。

14、通過易製毒化學品審批管理手機APP,為易製毒化學品民營企業提供線上申請服務,公安機關隨時對上傳的申請進行受理審批,為企業節約成本。

15、依託瀋陽市公安局案件管理中心,對規模以上民營企業提供網上報案、諮詢和法律求助等法律服務,提高執法辦案效能;堅持公平公正理性文明執法,防止出現僵硬執法造成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負面影響。

16、建立投訴舉報「一案雙查」制度,凡是民營企業向公安機關提出的投訴舉報,在審查辦案單位執法是否恰當的同時,也要審查辦案人員是否存在違法違紀行為。

17、根據需要為民營企業選派「安全員」,建立完善常態警企聯繫機制,指導企業加強人防、物防、技防建設,完善內部治安保衛制度。

18、全面加強對民營企業資訊系統安全的預警防範和等級保護,依法打擊利用互聯網對民營企業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損害企業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以及侵害民營企業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

19、切實維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和財產安全,嚴厲打擊針對民營企業的經濟犯罪行為;全面清理尚未辦結的涉民營企業積案;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堅決防止插手干預經濟糾紛。

20、快速受理民營企業報警求助,嚴格落實「首接負責制」,堅持快速處警、有案必查、及時回饋。

1、嚴禁以辦案為由,隨意約談企業法定代表人、肆意入企檢查、亂罰亂處。

2、嚴禁採取「一刀切」「一律關停」等簡單粗暴做法,處理涉企生產經營中的一般違法行為。

3、嚴禁採取超範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辦理涉企案件。

4、嚴禁未經上級公安機關依法指定,對無管轄權的涉企案件立案偵查。

5、嚴禁在辦理涉及民營企業的民刑交叉案件中,未經上級批准,立刑事案件開展工作。

6、嚴禁在無證據的情況下,採取先拘留、先扣押、先立案後取證措施辦理涉企案件。

7、嚴禁刑事執法介入涉企經濟糾紛。

8、嚴禁在辦理涉企信訪投訴中,不落實"一案雙查"制度,推諉扯皮、敷衍塞責。

9、嚴禁歧視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實行不平等保護措施,搞擇性執法。

10、嚴禁其他涉企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行為。

凡違反上述規定的,一經發現,先行停止執行職務,並視情追究有關民警和領導幹部責任。同時,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