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20190212蔡儀■創拓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司改大事紀:新出爐的「憲法訴訟法」修什麼?

甫經立法院三讀修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更名後的「憲法訴訟法」),令人關注的轉變,莫過於引進德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在舊法下,當人民憲法上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僅得在窮盡司法救濟途徑之後,請求大法官針對個案所適用的「法令」進行憲法解釋。這種方式,在「法令」本身明顯違背憲法時,固然尚敷使用;例如,過去民法規定當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親權的行使意見不一致時,以父親的意思為優先,此項法律顯然違背平等權,尚能受到大法官透過違憲宣告予以把關。然而,當法律本身未違反憲法,而是法官於個案中以違憲的方法,錯誤的適用一個中性的法律時,對於這樣的違憲裁判,人民則會落入無從救濟的窘境。

 例如,過去曾有報社記者因跟追新聞當事人,受到社會秩序維護法「跟追條款」(法條:「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之罰鍰處罰。由於該名記者認為自己是正當履行採訪職務,經法院敗訴確定後提起釋憲。大法官最終認為:儘管慮及憲法所保障的新聞自由,若特定事件具公益性及新聞價值,即不應予以處罰;但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法律規定本身,是為保護個人免於身心傷害及合理不受侵擾的自由,並不違憲。因此,這次修法即開放人民亦可就個案的裁判聲請釋憲,透過宣告裁判違憲,而將憲法價值注入到個案中。

 此外,原本的大法官會議以做出「解釋文」的方式解釋憲法,脫離個案具體事實,使解釋文成為不具有事實脈絡的抽象有字天書。本次修法更名為「憲法訴訟法」,整體修法基調則將大法官審理案件的程序予以「法院化」,重新建構訴訟程序及法庭運作模式。未來大法官將不再以開會方式進行,將代以具司法審判性質的「憲法法庭」模式運作,而目前的大法官解釋文也將改弦易張以「憲法判決」的方式呈現。

 配合大法官會議邁向法庭化後能順暢運作,這次修法也調降了大法官判決通過的門檻。依舊法,大法官無論獲致違憲或合憲結論,均須取得出席評議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導致實務運作上常因不易跨越此等高表決門檻,造成審結僵局。本次修法則採取過半的門檻,簡易明瞭且提高判決效率,亦避免多數大法官皆已認為違憲的法律或裁判,仍無法動搖其效力的不合理現象。

 而在提升憲法審查程序透明性上,本次修法也取得實質進展。除了確立憲法法庭應主動公開受理案件的聲請書及答辯書,以維繫大眾知的權利外,尚包括要求具名公布大法官所持立場。舊制下,主筆解釋文及理由之大法官無須具名,且解釋文之作成是經由大法官逐句表決敲定,不僅有論理跳躍之毛病,甚且無從判斷主筆者而釐清其「文責」(大法官乃憲法最終闡釋者,法制上當然無法對其見解妥適性究責,但其意見仍應受嗣後學術或實務界之公評);又縱使有所謂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然屬大法官自由提出,無從得知參與會議之各大法官立場為何。新制下,則是要求主筆大法官具名論述,併同於判決書公開各大法官之同意或不同意立場,提高憲法法院透明度。

 除整體而言,憲法訴訟法係朝向建立一個擴大保障人民基本權與透明、效率兼具的釋憲程序,固值肯定。然此涉及制度性根本變革,牽連層面廣泛。尤其,憲法法庭全國僅有一庭,未來運作上如何透過新法所設計由三位大法官組成的審查庭,在全國聲請案中快速且妥適地篩選出「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基本權利所必要」之案件,後續實施成效如何均有待進一步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