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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2方景霖■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發展委員會委員

罷工究竟是勞資無解 還是政府的不挽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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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航機師罷工11日邁入第4天,數十個勞工團體齊聚台北松山機場聲援。圖/黃世麒

2月7日大年初三,當民眾還沉浸在春節歡樂的氣氛,機場卻已經有人暴跳如雷。由於政府、華航與華航機師公會三方協商(角力)當天破局,機師工會宣布翌(2/8)日上午六時正式罷工。旅遊業凌晨兩點接獲消息,徹夜人仰馬翻,面對一堆無解問題:「一早的飛機要不要出團?」、「已經在路上的團員還要去機場嗎?」、「半夜怎麼通知團員?」、「要怎麼退費?」

 我國罷工權法律始於民國98年7月修訂之《勞資爭議處理法》,並於100年5月實施,已落後使用罷工權的先進國家(例如法國)至少30年;從先進國家的例子顯示,行使罷工權的國家往往必須有強健的經濟體質,透過罷工衝擊找出經營管理的癥結,改善並增強企業(國家)體質。但我國並非說罷工就能罷工,必須按照工會法第26條規定,經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無效後,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經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同意,才可以著手準備罷工。另同條文第二項,工會於罷工時,不得妨害公共秩序之安寧及危害於他人之生命、財產及身體自由。

 先不看此次罷工究竟是資方蠻橫剝削勞方,或是勞方藉著連續假期罷工逼迫資方同意勞方所提之五大訴求。早在這次罷工前,勞方就已在年初發布新聞稿,要求資方改善疲勞航班問題,雙方並於1月16日就此問題進行溝通。國內相關業者早已感受到茶壺裡的風暴,唯有政府仍未對此爭議做出回應。政府若及早插手介入,預防勞資問題越演越烈,也不致於弄到今日三方皆輸的局面。

 當然這並不是華航首次罷工,第一次發生在2016年6月24日,空服員以「最美麗抗爭」為口號罷工,雖然歷經3天才落幕,但罷工首日勞資雙方便達成共識,因此損失不算大。華航是我國的國航,交通部為華航最大股東(佔股35%),但政府在過去一個月以來幾乎麻木而無作為,提高勞資雙方的仇恨值。演變成2019年春節罷工,首日直接影響超過28航班、3千多名旅客的權益,經濟損失更無法估計。

 西方各國罷工前都有所謂的「預告期」,一般來說大約落在7~14天,即使在時間最短的法國(2天),也需上網公告罷工單位,讓民眾瞭解自己的生活將會受到多大影響;當然也有些國家跟台灣一樣沒有所謂的「緩衝期」,但最基本的條件都是「必須先跟主管機關報備」。至於台灣的罷工事件呢?勞動部早在2016年就考慮將預告期納入修法,只是遲遲未動手,加上我國罷工流程需要滿足上述需求,因此這段過程就被視為「良善的預告期」。然而,勞資協調時是否有必要對外公告?若無對外公告,主動報導的媒體又有多少家?當這些條件都無法讓受罷工影響者有反應時間的時候,勞資雙方應約定「提供最低限度的人力」,讓企業能維持基本營運,將大眾(旅客)損失降到最低。

 此次華航機師公會挾著旅客及假期為人質與資方談判,雖然合法但也打開了罷工的潘朵拉盒子,從樂觀層面來看,此次罷工並沒有造成生命危險。倘若下次罷工的是醫護團體呢?政府須記住醫護人員也能行使罷工權,難道可以臨時叫病患回家嗎?筆者建議,未來但凡影響公共秩序、群眾利益、就醫權利之罷工(例如公共交通、醫療、公務員等),皆須在勞資雙方協商無結果時,明定提前10天以上公告罷工日期,以期將損害降至最低。同時,政府應該適時介入調解,扮演協商第三方的角色,讓事件提早落幕,而非似此次華航機師工會罷工,導致勞、資、旅客、以及政府四方皆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