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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2彭禎伶/台北報

15歲以下身故 理賠額度擬限61.5萬

 立委要求金管會研議推動保險法107條修法,針對不可抗力的天災、人禍造成15歲以下被保險人身故給予較高額的理賠,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在與專家學者討論並蒐集各國作法後,初步回應立法院,建議可考慮將15歲以下被保險人的身故保障由退還已繳保費改為限額理賠,額度約61.5萬元。

 但若要進一步推動修保險法,有兩大難處,一是原本保險局已送過保險法107條的修正案,且經行政院通過送立法院審議,當時是希望限額30萬元,行政院版本如何抽換條文;二是不可抗力的天災、人禍難以定義,因此金管會傾向就是15歲以下被保險人身故,一律限額給付喪葬費用,給付標準以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的50%,即現行123萬元的一半,就61.5萬元,但這否符合立委期待,還要看立法院回應。

 先前因為0206台南震災及普悠瑪火車出軌事件,財委會立委建議要修正保險法107條,將現行被保險人若因天災、不可抗力的重大意外,未滿15歲便身故,應給予全額身故保障;也有立委建議是採取限額給付,如一定的喪葬費用等。由於財委會無法整合出統一的意見,因此要求金管會研議修法方向。

 保險局表示,有些國家是未成年兒童完全不得投保死亡保險,如法國與南韓;但也有些國家採取限額給付保障,如美、德、日、大陸。美國各州規定不同,如紐約州是分為4.5歲以下兒童,死亡保額不得逾要保人保額的25%,上限5萬美元;若4.5歲以上但未滿14.5歲,則不得逾要保人保額的50%,上限同樣是5萬美元。德國是限額8千歐元、日本則是限額1千萬日圓、大陸則是不滿十歲的兒童死亡保障以20萬人民幣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