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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0彭禎伶、魏喬怡/台北報導

公發公司獨董標準放寬了

 擴大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來源。金管會19日宣布,現行公司所有「受雇人」的配偶及近親不得出任獨任,未來放寬為只限「經理人」的配偶與近親不得出任公司獨董,另外為公司提供商務或諮詢者不得出任獨董,這次也訂出明確的門檻,即二年累計報酬逾50萬元。

 金管會將預告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辦法、薪酬委員會設置辦法、董事會議事辦法、審設委員會行使職權法等,預告60天,最快今年上半年上路。

 這次修正內容除了獨董範圍放寬,即公司及關係企業一般受雇員工的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及三親等以內直屬血親,未來可以出任公司獨董,但證期局副局長張振山也表示,證交法14-2條亦明訂獨董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係,即若出現獨董的配偶或小孩等接受公司安排,出任一般職員,查證屬實,獨董將會被「解職」。

 另外,獨董不得為公司提供審計或商務、法務、會計、財務等諮詢,這次也訂出明確的標準,即最近二年內取得報酬累計逾新台幣50萬元。

 第三是明確法制,每人最多可同時出任四家公司的獨董,但若是金控公司的獨董,兼任同一金控的一家子公司獨董時,則不算兼任,即可再兼任其他三家公司的獨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