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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0林昱均/台北報導

落實經濟實質 家族投資公司 免稅天堂不放過

 過去被譽為免稅天堂的開曼地區首開第一槍,頒布經濟實質法案施行細則。雖然開曼豁免在外的「投資基金」,但勤業眾信稅務部會計師廖哲莉表示,許多家族投資公司未必能被列為投資基金個體,因為受CRS(共同申報準則)規範之投資個體需個別認定。

 依據開曼經濟實質施行細則避風港條款,豁免經濟實質規定的「投資基金」包括了在開曼註冊的共同基金以及投資基金的轉投資,還有其他地區稅務居民的開曼公司。不少的台企、台商在當地所成立的紙上公司也是投資基金之一。

 不過,該細則也明訂,受CRS規範之投資個體因範圍較廣,需個別認定才能放行。換言之,台商、台企於開曼設立的家族投資公司仍可能被認定為控股公司,必須要有基本的董事會例行會議、在當地要聘雇員工還要有實際營運處所等。如果是一般公司還要有配銷、接單等證明。

 開曼經濟實質法案及施行細則規定,在開曼註冊的公司若被視為其他地區稅務居民,可獲准為「相關個體」,只要提供其他地區稅務居民之稅籍編號、居住者證明以及納稅證明等文件,就能免受經濟實質所限制。

 廖哲莉舉例,在台灣設立分公司的開曼母公司,如果是以貿易、租賃等實際營運活動所得在台申報納稅,其納稅證明可作為豁免證明。

 然而,廖哲莉強調,若該公司為海外上市的開曼公司,僅為純控股公司而無其他相關活動,在台雖設有分公司,因該分公司僅就台灣來源所得課稅,無法成為我國稅務居民、又欠缺實質營運下,在各國都課不到稅的情況中,可能還是會被認定為開曼控股公司、故仍需做個案認定。

 廖哲莉建議,若企業最後仍被開曼認定為當地控股公司,公司可順勢將其他持股以外的營運移轉到其他法人個體、降低開曼經濟實質要求的最低標準,把開曼做為單純控股、其他國家分公司才是實質營運。

 勤業眾信強調,企業可評估在台灣或其他地區設籍課稅,也可評估以分公司申報繳稅的可行性,最後與經濟實質性成本費用做成本效益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