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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0張士傑、廖士傑■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博士生

剖析離岸風力發電之保險規劃與風險移轉機制

因臺灣地理位置具有發展離岸風力發電的優秀條件,政府視其為新能源政策主要開發重點。但礙於臺灣離岸風力發電屬於起步階段,且海上作業工程風險高,國內保險業仍待累積足夠經驗與核保能力。而為增加在地產險業的承保能量,離岸風力發電是否可採保險風險共擔的方式移轉風險?

 首先,何謂共同保險(以下稱共保)機制?共保機制乃指保險人共同組成承保團體,依照事先約定分配比例,共同承接特定危險,主要目的為處理性質特殊之危險與巨大承保能量需要,進而累積核保技術與經驗,避免市場惡性競爭。

 共保機制因不同屬性與因應政府政策而不同,如為擴大再保承保能量而成立的工程保險協進會(EIA)、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共保組織及住宅地震保險共保組織。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於2008年成立共保組織,逐年納入數種新商品,截至2019年,加入之保險公司共計14家。

共保機制應用於

風險移轉的必要性為何?

 共保機制可於再保險公司拒絕承保特定風險時,有效轉移分散,因共保組織之總自留額較高,且利於安排再保險。考量再保險人可能拒保特定風險,此時若啟動共保機制,能有效運用大數法則,預估損失率並計算保單費率。

現階段離岸風力發電保險的

風險移轉機制為何?

 因市場僅存在有限風電保險保單,保險人多扮演前衛公司(Fronting company)功能,風險管理技術待學習,如施工、安裝時海床地質評估,工作船與施工技師數量及天災風險等。

 目前離岸風力發電工程保險皆為量身訂做,由被保險人按其需求選擇保單的承保範圍,由保險經紀人接續安排再保險至國際再保險人承接。

 歸納市場現況與共保運作機制,幾項關注議題如下:

 1. 天災風險集中:

 境內數個離岸風力發電場均位在臺灣海峽,因為過於集中,使得整體天災風險累積過高,因此藉由共保機制承接以達到區域分散風險效果有限。

 2. 核保損率經驗:

 離岸風力發電機日新月異,有些為原型機或依原款式改良功率的機種,保險人或共保組織難因加入承保而能進行準確核保,不易精準評量及計算保單費率並形成國際保險市場願意跟隨之保險條件。

 3. 保險理賠決策:

 再保險人承接高比例業務時,均會附加理賠控制條款或是理賠合作條款。當離岸風力發電場申請理賠時,是由主再保險人主導理賠流程,發單主辦公司或是共保組織若僅承接少部分比例,將無法主導理賠流程與決策。

 4. 承保能量規模:

 目前共保組織主要是保證保險與責任險,如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保險經紀人保證保險、強制執行人員責任保險與民間公證人責任保險等。以上相較離岸風力發電保險,保險金額小且不涉天災風險,若共保組織承保能量有限,不易發揮共保效果。

 5. 共保機制轉再保條件:

 離岸工程是合約再保險之除外不保項目,若納入共保機制,國內保險人須完全自留風險或再自行安排臨時再保險,若每一保險人分配保額不高,因離岸風力發電保險包含天災風險,國內保險人多會採較保守承保態度,致共保效果不易達成。

 6. 海事檢驗實務現況:

 離岸風力發電專案涉及海事工程,需要國際再保險人所認可的海事檢驗師進行海事保證鑑定,但國際再保險人目前並未認可臺灣成立之海事保證鑑定機構。

 檢視現階段臺灣離岸風力發電市場,可先透過商業再保險機制移轉風險,承保能量不足時,再行思考共保機制。

 其次,強化國內保險公司對於離岸風力發電保險的核保能力,累積足夠經驗後易整合共保機制合宜費率與承保範圍。而國內海事保證鑑定報告是否可取信於國際再保險市場,亦屬於建立離岸風力發電保險共保機制前,須先行釐清與完成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