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庫署修正「財政部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要點」,自16日起生效,其中,對於財政部的股權代表、事業機構的董監事及總經理的規定之一,將教授、副教授的合計年限,從五年縮短至三年,希望能引進年輕、優秀的學術人才。
財政部官員指出,過去董事的核派當中的條件之一,是「在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擔任任職事業業務相關課程之教授、副教授合計五年以上者」,這次則修正改為「三年以上」,主要是其他的部會,針對學校的人才,並未設定年限限制,而此次放寬年資,可以讓更多的年輕人才、優秀的學術人才加入,所以才會放寬相關規定。
另外,財政部為了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去年修改的「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所以提高核派或薦派的董監事兼職費上限,將相關金額拉高。
其中單一兼職費,則從每月上限8,000元,拉高至8,500元,兼任公司常務董事或常駐監察人的兼職費上限,則是由每月12,000元,拉高為12,750元,每月最多得領受兩個兼職費,且總額從16,000元,拉高至17,000元,超過部分全數繳庫,或是繳作原指派事業機構的收益。
另外,財政部官員指出,這次還將遴聘、管理及考核的適用範圍說明清楚,修正之後將財政部持股或投資之國營事業,對於其投資及再轉投資事業機構之派任負責人、經理人或董、監事遴聘、管理及考核準用此要點規定辦理。財政部持股之民營事業對於其投資及再轉投資事業機構之派任負責人、經理人或董、監事遴聘、管理及考核,應由各事業另訂規定,或比照此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