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派遣在實務上極為常見,也是企業得以彈性配套、運用勞動力的重要方式。我國先前只有「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為勞動派遣提供原則性的規定,立法院終於在日前(4月26日及5月24日)明文將勞動派遣訂入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修正重點為:
一、明訂派遣關係:
修正後的勞基法中明訂「派遣事業單位」、「要派單位」、「派遣勞工」等。亦即,「派遣事業單位」是雇主、使用員工的單位是「要派單位」,勞動契約存在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間,派遣事業單位與要派單位則簽訂服務契約,實際由派遣勞工在要派單位提供勞務。
二、派遣勞動契約為不定期契約:
以往派遣事業單位常常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以降低經營成本,但是此類定期契約之適法性極具爭議。因此,現行勞基法明訂: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雙方間的勞動契約沒有到期即終止的問題。雇主必須要有法定事由,才能終止勞動契約。
三、派遣勞工有權向要派單位請求積欠工資:
如果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的工資,並經主管機關處罰或限期命令派遣事業單位發放工資,但仍無法取得工資,派遣勞工得直接請求要派單位給付工資,再由要派單位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派遣員工將得到雙重保障,避免派遣勞工求助無門。
四、禁止「轉掛」派遣員工
勞基法修正後明文禁止要派單位在員工與派遣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契約前先「面試」員工或「指定」特定派遣員工,違反者除了派遣勞工可以要求要派單位直接僱用,要派單位不得拒絕,最高可罰新台幣45萬元。本修正的目的在禁止企業規避雇主責任,將其面試錄取的員工轉掛到派遣事業單位。
五、要派單位需連帶負擔職業災害責任
由於派遣勞工多在要派單位提供服務,要派單位對於派遣勞工工作環境之安全,亦應負責。因此,當派遣勞工不幸發生職業災害時,除了身為雇主的派遣事業單位外,要派單位也需就派遣勞工之職業災害負連帶賠償責任,以加強對派遣勞工健康、安全的保障。
綜上,本次勞基法修法新增多項對派遣勞工的權利保障措施,立意良善。然而,該修正勢必大幅衝擊目前使用派遣員工之企業,尤其派遣勞工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要求要派單位直接僱用,要派單位不得拒絕,必然對於嚴格控管人事成本之企業產生適用之疑慮。勞動主管機關除了應更積極了解企業在實務上遇到的難處,給予一定的緩衝期外,也應該考慮對於特定對於人力彈性需求較高的產業提供其他配套措施,否則如果企業為了遵法,導致人事成本於短期內過度擴張,影響公司整體發展,恐非勞工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