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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4文/蔡淑芬

資金匯回專法將上路 資誠五點提醒

 針對《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施行在即,經濟部於8月2日已重新預告子法規《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主要針對投資方式與投資範圍再作部分修訂,針對修正前後差異,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提醒,直接投資之事業體持有需達4年,投資計畫相關必要支出限額則由30%下修為20%。

 林巨峯五點提醒:第一,直接投資產業,不論以現金出資新設或增資營利事業,持有該營利事業之新股/出資額均需達4年,避免因股權移轉而脫離資金管理。

 第二,購置技術支出範圍,將可包含專利權,營業秘密,專門技術等項目,但需留意,必須為取得該等專利權或技術的所有權,若只是被授權使用,仍無法符合範圍。

 第三,購置軟硬體設備支出,依目前草案說明不包含租用形式,因此融資租賃或許可能被排除。考量融資租賃與直接購置的本質相同,並兼顧鼓勵回台投資政策目的,建議主管機關可參考研擬中產創10之1購置智慧製造/5G的子辦法,明定將融資租賃亦納入適用範圍。

 第四,採透過創投或私募基金的間接投資方式,可投資國內外事業,此次預告子法規,新增不能投資國外金融商品,且國外被投資事業金額累計不得超過資本額25%的限制,避免引導資金回台後又流出境外,不符合立法目的。

 第五,投資計畫相關必要支出限額由30%下修為20%,可能侷限投資計畫的執行效果,建議主管機關維持7月26日預告草案的30%,甚或可提高至50%,以更加落實政府鼓勵資金回台實質投資的美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