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20191015林昱均/台北報導

BVI經濟實質規定 台灣稅籍可豁免

台商資金透過投審會等程序出台,適用避風港條款;從未申報要先設分公司移轉

image
BVI經濟實質法案避風港條款一覽

 英屬維京群島(BVI)於10月初正式發布「經濟實質法案細則」。勤業眾信(Deloitte)表示,台商紙上公司如果要豁免,必須提供他國稅籍文件如居住者證明、核定通知書、完稅證明等。

 勤業眾信國際租稅主持會計師廖哲莉14日指出,BVI細則針對非當地稅籍者制訂「避風港條款」,只要是提供他國稅籍身分文件,即可免除經濟實質法規。但是,廖哲莉提醒,如果該國為歐盟「不合作地區或國家」(黑名單國家)稅務居民,則無法適用避風港條款。

 幸運的是,台灣自2017年12月5日被列入觀察名單(灰名單),但近幾年CRS(共同申報準則)、三層文件政策施行有方,因此歐盟於今年3月將台灣除名,我國暫時無列入黑名單疑慮,換言之,台商可考慮以台灣稅籍申請豁免。

 過去台商多半是在2009年以前將資金匯出到BVI、再轉投資大陸或其他地區。若是過去其BVI資金是透過投審會等程序出台,則自然尚屬台灣稅籍,可以直接適用避風港條款。

 但如果是從未申報者,廖哲莉指出,因為台灣的實際管理處所(PEM)未上路,台灣稅局沒有辦法直接認定海外紙上公司為台灣人所有、直接做實質課稅。因此從未申報者可能要先去他國或台灣設置分公司、做貿易上的移轉才能快速因應。

 BVI稅局於今年4月發布經濟實質法案規定,在2019年1月前已存在的BVI公司及合夥組織,必須在今年6月30日前引進經濟實質規定,其申報日為「財務年度」結束後的一年內遞交年度報告,以曆年制紙上公司來說,年度申報日為2020年12月31日。

 所謂經濟實質,指的是註冊於BVI之公司(非控股公司)須有配銷收入、具備人員及營業處所,也要有執行適當的接單、倉儲、物流、行政活動等。而控股公司只要遵循公司法與員工、辦公室規範即可,不用在當地召開董事會。

 若企業未達經濟實質標準,第一年將裁罰5千美元到2萬美元,第二年加重處罰,罰則為10萬美元以上與有期徒刑。若連續兩年不改善,BVI政府可訴請法院提出行政命令或停業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