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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2作者是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林志翔執業會計師

境外資金回台專法實務問題及建議

名家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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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林志翔執業會計師

近年面臨美中貿易戰及全球反避稅的衝擊下,政府聽見台商的心聲,積極協調財政部等跨部會訂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及子法規,並於7月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明訂8月15日起施行,顯見政府確實想要解決台商境外資金稅務問題,及引導回流資金投資國內產業的決心。

在實務上,仍有些台商的資金只存放在個人持有之境外公司法人名下銀行帳戶,依專法規定僅能由個人為申請人並從個人持有之境外帳戶之途徑匯回,然無個人海外帳戶之台商恐無法藉由專法來解決境外資金問題,原因如下:

一、按財政部發布之「個人選擇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申請書」所示,匯回資金之匯出帳戶戶名限為申請人,倘個人申請人未在海外開立帳戶情況下,存放在境外公司的資金就失去適用專法的機會。

二、再者,現行香港或新加坡金融機構對於客戶盡職調查及洗錢防制審核愈趨嚴謹,倘個人目前在境外無個人銀行帳戶,為了適用專法而在海外開立新的銀行帳戶可能需要數月時間甚至難以開立,如此將影響台商匯回的意願。準此,建議主管機關考慮放寬匯回境外資金的帳戶戶名應不限於個人申請人,理由如下:

一、洗錢防制重點之一在於辨識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及最終實質受益人,倘可確認境外公司的資金來源,及實質受益人確實與申請人個人為同一人的話,應可由境外公司的帳戶直接匯至個人外匯存款專戶(依專法規定所開立),以省去專程到海外辦理開戶冗長及複雜的作業手續。

二、由於早期須經由第三地投資大陸等歷史因素,台商也會以境外公司名義在台灣的金融機構開立OBU帳戶。

倘台商個人無境外帳戶,存放在OBU帳戶的資金則須特地繞道境外至個人帳戶方能適用專法規定。

專法及子法規上路近3個月,目前申請匯回金額已突破百億元,可見台商的態度漸由觀望轉為具體行動,但仍有部分台商因無個人境外帳戶而卡關。

故在符合洗錢防制規範前提下,若可放寬匯回境外資金帳戶戶名不限於個人申請人,可使上述卡關問題獲得解套,提高台商參與專法之意願,提升政策實施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