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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2■文/戚嘉林

蔣率黨反日 台灣民眾黨遭禁解散

[兩岸史話] 蔣率黨反日 台灣民眾黨遭禁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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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民眾黨竹南支部成立紀念。(作者提供)

蔣渭水所領導的「台灣民眾黨」事事左傾,林獻堂、蔡培火、林柏壽、羅萬車、蔡式穀等,乃擇取當時台灣較可能實現的改革議題─「地方自治」為目標,並於1930年8月在台中市成立「台灣地方自治聯盟」,與會者達270餘人。「台灣民眾黨」乃於是年10月1日將蔡培火、陳逢源等16名自治聯盟幹部予以除名處分,「台灣民眾黨」乃完全分裂

1928年7月15日,1929年10月17日及1931年2月18日,「台灣民眾黨」分別舉行第二次、第三次及第四次黨員大會,該黨於各期間先後有下列主要活動或要求:

(1)反對日本對華政策:1928年8月2日向日本內閣總理大臣、外務大臣等拍發電文,反對日本內閣對中國國民政府解決東三省問題及廢除不平等條約的態度。

(2)反對台北市敷設電車:因其路線均集中於日人住宅區。

(3)廢除專對台人的保甲制度:該制度強制居民對附近的個人犯罪負連帶責任,為現代法律精神所不許,當時在台日人則無須負保甲義務,日本本土亦無此制度。

(4)廢除台人渡華旅券制度:此係日本殖民當局對台人實施祖國隔離政策,所加諸的限制手段,日人渡華則不須旅券。

(5)實施行政裁判制度:台灣對於行政處分無任何救濟機關,然而此一制度日本本土早於1890年即已實施。

(6)改革司法制度:改成與日本本土一樣的司法獨立制度。

(7)更新產業政策:如日人製糖公司強制收購土地,利用警察強制農民耕種甘蔗等。

(8)訂定社會法律及廢除惡法:如制定保護勞工與小自耕農等的法律,廢除如匪徒刑罰令,及對失業者不但不予救濟且施行的浮浪者取締法。

(9)完成地方自治制:台人居住日本內地一年以上者即享有選舉帝國議會議員之權,而同為日本殖民地的朝鮮自1920年起,亦已實施部分民選的地方自治制,故要求立即施行完全自治制。

(10)實施義務教育:1929年時台人子弟學齡兒童就學率為31.1%,在台日人則為98.5%,日本本土男童就學率則早在1911年時即已達98.0%。

(11)要求言論自由,至少准許台人發行日刊報紙。

(12)派代表參加南京孫中山先生的奉安大典。

(13)反對始政紀念日:因其係代表強橫民族征服弱小民族,故要求日本當局廢止該日的一切慶祝節目。

(14)廢止官吏加俸並實施減稅:以減輕生活日趨窮困之台民的負擔。

(15)致電拓務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及日內瓦國際聯盟,控訴日人在台特許製造販賣與吸食鴉片,國際聯盟為此並曾派員來台調查(1930年)。

(16)致電拓務大臣、內閣總理大臣等揭發霧社事件中,日警的貪戾不正與殘忍處置(1930年底)。

由於「台灣民眾黨」是由蔣渭水與蔡培火等文化協會舊幹部所組成,故該黨自始即存在以蔣渭水與蔡培火為代表的兩派對立暗流。蔡培火派審視內外形勢演變,不敢標榜脫離日本統治,僅藉合法政治運動以期緩慢達成殖民地自主的目標。蔣渭水派則深受中國國民黨革命運動的影響,主張團結全體台人,並進行民族運動及階級運動,以造成大眾黨,並與世界諸弱小民族及無產階級相互提攜,與帝國主義鬥爭,以實現殖民地的自求解放,與前者思想南轅北轍。故蔡、蔣兩派關係有如南火北水,難以共處。

「台灣民眾黨」1927年7月成立後,即以扶助農工團體發達為該黨對階級問題的指導原則,並在蔣渭水的助產與催生下,該黨於1928年2月19日在台北蓬萊閣成立「台灣工友總聯盟」,計有29個團體併6,300餘名會員參加。

「台灣工友總聯盟」的成立及其穩健急速發展,著實使蔣渭水逐漸對農工階級信賴,亦從而形成以農工階級為台灣民眾黨的政策中心,放棄該黨以往偏重地方士紳與知識份子的作法,引起黨內蔡派的極度不滿,並導致蔡派代理人彭英華於是(1928)年7月辭卸主幹職務。然而,「工友總聯盟」在蔣渭水的領導下進展神速,1929年2月時會員增至11,400餘人。蔣派勢力亦日益膨脹,並逐漸掌握台灣民眾黨的領導實權。

斯時,蔣渭水所領導的「台灣民眾黨」事事左傾,林獻堂、蔡培火、林柏壽、羅萬車、蔡式穀等,乃擇取當時台灣較可能實現的改革議題─「地方自治」為目標,並於1930年8月在台中市成立「台灣地方自治聯盟」,與會者達270餘人。「台灣民眾黨」乃於是年10月1日將蔡培火、陳逢源等16名自治聯盟幹部予以除名處分,「台灣民眾黨」乃完全分裂。激烈民族主義者蔣渭水掌握「台灣民眾黨」的實權後,即積極率領該黨從事反日活動。

此外,蔡培火、林獻堂等右派與蔣渭水派分裂後,該黨因無右派掣肘,其本部常務委員會甚至議決,台灣民眾黨本質係以農工階級為中心的民族運動,亦即擬以民族運動為中心附帶採行階級鬥爭。上述種種事情,就日本殖民政府立場而言,其活動均一再違反日人在台統治的根本方針,並有妨礙內台融合,甚至嚴重明顯影響日人維持統治台灣之虞。故日人於1931年2月18日,在該黨舉行第四次全體黨員大會時,宣佈禁止「台灣民眾黨」結社,並逮捕其重要幹部蔣渭水、廖進平、張晴川等16人,同時解散其全島的20個支部。蔣渭水本人則亦於是(1931)年8月5日病逝。

1925年初,高雄市新興製糖會社,因欲收回該社鳳山郡內730餘甲中270甲的被承佃耕地,該耕地的承佃佃農乃結成佃農組合以抗爭自保,迫使新興製糖讓步。經此鼓舞,該地農民即於是(1925)年11月成立「鳳山農民組合」,推簡吉為組合長,組員80餘人,隨後大甲,曾文,嘉義等地均續成立農民組合,而「日本農民組合」與「勞動農民黨」等來台幹部,亦予協助支持。1926年夏,各地農民組合聯盟成立「台灣農民組合」,簡吉任中央委員長。(待續)